勞動爭議仲裁反請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被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反請求,只要被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有關的申請書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反訴
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系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
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后至合議庭評議之前。(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聯。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系本來就是無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買賣合同交貨,被告提起反訴,說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等等。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吞并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
被告提出反訴后,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并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
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反訴與答辯有根本區別。答辯,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帶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所進行的辯駁。被告和被上訴人提出答辯,這是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中的必經程序,也是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他們能正確地行使這一權利,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權利平等。至于當事人拒絕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依法審理。
仲裁被申請人可以在什么提出反申請
仲裁被申請人可以在這些時候提出反申請:
1、反請求仲裁:被申請人可以在反申請中提出對申請人的仲裁主張。
2、異議管轄權:被申請人可以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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