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處罰聽證會有時間限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同時,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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