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
(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準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4)罪犯保外出所時,應寫出罪犯出所鑒定意見,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保外就醫辦理流程為:
1、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進行病情診斷。
2、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核實調查居住地的影響,并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
3、罪犯需要申請保外就醫的,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4、監獄、看守所進行審議公示或者公告,無異議的則報批。
5、準予監外執行的,向罪犯發放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為罪犯辦理出監、出所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八條 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監獄、看守所對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核實其居住地。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鑒別活動。
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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