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做成票據和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兩個動作。做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票據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據關系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予他人占有的行為,兩者缺一不可。背書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它的產生是票據成為流通證券的一個標志。背書按照其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背書時應記載背書日期、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人簽章。背書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到期日前背書。缺少背書人簽章和被背書人名稱,該背書無效。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承兌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所特有的。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后,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保證保證是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來擔保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一種制度。是債的擔保方式。票據保證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照票據法規定的事項記載于票據上,才生效力;保證行為具有獨立性,即使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上的原因而無效,保證人也要承擔票據責任;票據保證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責任承擔沒有先后順序之分。付款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持票人按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追索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法律主觀: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并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的有效要件的法律行為。有以下四個特征:1)要式性。票據行為必須在票據證券上載明法定的事項,且不得任意變更。2)無因性。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實質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被撤銷而受影響,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對票據行為的有效性提出證明而不必對票據的原因關系舉證。3)文義性。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依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對票據行為的解釋也應按照票據上的文義進行。票據的文義,決定票據權利和票據債務的范圍和最高限度。4)獨立性。已具備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據,在其上所作的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的無效或瑕疵而受影響。票據行為的這一獨立性特征,與一般的法律行為不同。票據行為一般有以下六種:發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據證券上進行的其他行為,概不發生票據行為的效力。
票據行為包括承兌、貼現、背書和追索等多種行為。以下是詳細說明:
1、票據的基本概念
票據是一種特殊的憑證,它代表著持票人對某一權利或債務的所有權,并具有可以轉讓性的特征。
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2、承兌
承兌指持票人將自己的票據向銀行、信用社等商業機構出具承兌請求后,該機構在票據上簽字并表示承兌,承擔了向持票人支付票據款項的法律責任。
3、貼現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到期日之前將支票、匯票等票據交付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并按照一定比例折價出售。貼現是從票據的到期日推算貼現日,然后根據貼現日與到期日之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的。
4、背書
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將自己所持票據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種轉移是以背書的形式完成的。背書分為空白背書和特定背書兩種類型。
5、追索
當票據到期未能獲得履行時,持票人可以通過追索權利讓背書人和承兌人承擔支付款項的責任。持票人應當在票據到期后立即行使追索權,否則可能會喪失追索權。
6、票據行為的意義
票據行為是票據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環節,通過承兌、貼現、背書和追索等行為可以加速資金流轉,促進經濟活動的開展。它不僅便于企業進行資金融通,還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7、總結
總之,承兌、貼現、背書和追索是票據交易中的重要行為,以此促進了經濟活動的順暢進行。各類票據有著不同的交易特點,對于不同的金融機構和持票人來說,選擇適當的票據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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