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如何辦理離婚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人在國外怎么辦理離婚
人在國外辦理離婚流程如下:
1、一方為華僑(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雙方均為華僑夫妻雙方均為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愿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3、一方為出國人員(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內的中國公民須提供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出國人員應提供護照、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當事人雙方如有爭議,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均為出國人員,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現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并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夫妻雙方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外國人,要求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雙方自愿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出國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2份《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
2、詳細填寫《中國公民出國(境)申請審批表》并提交單位或派出所的政審意見;
3、交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并提交影印件;
4、提交4張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
5、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
6、提交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綜上所述,對于一方出國后杳無音信,國內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對方不應訴的,法院可缺席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人在國外可以辦理離婚嗎
法律主觀:
男女雙方在中國登記結婚后,一方出國,另一方仍居住在國內的,若在國外一方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關于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國外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可以向居住國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我老公在國外我倆怎么辦理離婚?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可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一方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完離婚登記后雙方即視為離婚狀態。
如果雙方選擇訴訟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國內的一方可以向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起訴時需要提交離婚起訴狀、原告身份證、結婚證及被告在國外的住址。根據《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以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外交部等的相關規定,受理案件的基層法院會將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呈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文件后將通過外交途徑向被告進行送達。被告收到后如果應訴答辯,則受理案件的基層法院即可開庭審理;若無法成功送達給被告,或被告不應訴、不答辯,則法院會缺席判決。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只能處理雙方的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問題,而無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只能待在國外的一方回國后,雙方再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或一方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對財產進行正式分割。
在配偶身在國外的情況下,雙方很難進行離婚訴訟,即便訴訟離婚也會耗費較長時間。因此建議國內一方盡量在配偶出國前或回國后再協商離婚事宜或起訴離婚。若配偶已經出國,則應盡量留意對方在國外的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等,以便國內法院對其送達法律文書、順利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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