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活動,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是公證書最基本的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過程中,公證機關要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只有公證機關確認需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才給予公證,因此,公證證明是國家司法機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已經審查、確認的證明,故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為及時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系提供可靠的法律憑據。這是其他書證所不具備的。
證據效力是公證書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廣泛的,不僅體現在訴訟活動中,更主要的是表現在日常的民事、經濟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書。在國際上,公證書也得到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2、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不僅有利于迅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問題,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而且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人力、物力的損耗。這是規范和及時調整社會經濟行為的有力措施。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對充分發揮公證職能,規范和及時調整民事、經濟活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與公證的證據效力不同,公證機關賦予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一種特殊的公證,僅限于《公證法和程序規則》規定的范圍,一般公證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
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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