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什么時候生效?
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什么時候生效? 一般會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我國 行政處罰法 并未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的條文均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 處罰決定書 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條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有效: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 行政處罰 ,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 法規 或者規章的事實和 證據 ; (三)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上述兩條均沒有對“法制部門的監制印章”做出規定,因此,“法制部門的監制印章”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 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說明 (一)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 (三)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 (四)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 (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 警告 、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 (六)罰沒款的收繳: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有: 1、依照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案件,處20元以下罰款或雖然超過20元,但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執法人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做出處罰決定,無論適用一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當事人向指定銀行交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由執法人員代收代交的。 (七)救濟途徑:告知被處罰人(單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院和時效。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藥監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八)簽收:當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的時間關乎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和復議、 訴訟時效 的計算,一定要由當事人當場簽收。 在日常生活中,國家也會制定的相關的法律去規范企業和公民的行為,司法機關也會根據 犯罪嫌疑人 的涉案情節和嚴重程度做出不同的處罰,其中行政處罰適用于情節輕微的案件,如果公民對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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