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任職需要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法律分析:公證員是不用參加考試的,是要各個處推薦的,被推薦的人先去參加幾天的學習培訓(可能這個要有畢業的考試,不過很簡單),然后就可以成為公證員,當然也有就是要求在公證處工作2年以上和通過司法考試這兩個要求,但如果你不和領導搞好關系,他不推薦你,你一輩子也當不上公證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六條 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處專門行使國家證明權,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業務人員。
通過司法考試后,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后,由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部門報省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門頒發執業證書。不需再考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四)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六)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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