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則解讀
《公證程序規則》解讀
時間:2010-04-24 20:44 10:30 來源: 作者: 責任編輯:admin
null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發布了《公證程序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依據《公證法》,在對2002年《公證程序規則》修改的基礎上,引入了新的制度機制,完善了新的公證原則,對于進一步健全公證法律制度,規范公證執業行為有著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規則》的修訂具有現實必要性
(一)修訂《規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法律制度。2006年3月1日起,《公證法》正式施行,該法從完善公證制度出發,以公證實踐經驗為依托,以充分保障和發揮公證職能作用為目標,重新構建了公證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為了貫徹落實《公證法》,維護公證法制體系的統一與協調,使公證程序規則在制度、原則上更趨科學、合理,修訂舊有《規則》有著迫切的現實要求。
(二)修訂《規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證程序制度。鑒于《公證法》對公證程序制度僅有原則性規定,將其原則規定具體化,增強其可操作性有著現實的必要性。因此,需要充分吸收、提煉公證業務實踐積累的成熟經驗和制度措施,并緊密結合公證工作實踐對舊有《規則》進行補充完善。此外,公證制度恢復20多年以來,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公證事業也取得了長足進步,舊有《規則》必須進行相應調整以適應現實需要。
(三)修訂《規則》,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公證質量和公證公信力。公證質量和公信力是公證工作的生命線,是公證職能作用發揮的基礎和保障,公證程序制度則是保障公證質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不斷吸收公證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不斷充實和完善公證程序規范,發揮其對公證活動規范、監控功能,對不斷提高公證質量和公信力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從新修訂《規則》的內容看,無論是公證執業區域的劃分、規則的完善,還是爭議處理方式、責任追究,都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服務為民”的理念,為人民群眾選擇、運用公證制度,及時獲得公證法律服務,提供了有效手段。
二、《規則》修訂充分體現了法制、科學、合理的原則
此次修訂是一次全面、系統的修訂,主要遵循了四個原則。
(一)嚴格遵循和體現了《公證法》的規定和要求。《規則》作為公證執業活動的基本程序規范,無論在總體制度設計、具體操作規范,還是在文字表述上,都與《公證法》保持了高度一致,忠實體現《公證法》的立法意圖和制度安排,嚴格貫徹落實了《公證法》制度設計和程序要求。
(二)妥善處理了新舊程序制度的銜接問題。在對《公證法》認可的原公證程序制度予以保留的基礎上,通過調整體例結構、細化程序制度、補正辦證規則,充分體現了《公證法》的相關原則。
(三)注重吸收提煉公證業務實踐中的成熟經驗。此次修訂,以增強其可操作性為目的,總結、提煉和吸收了近年來公證業務實踐在規范完善程序制度方面的成熟經驗,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公證法》有關公證程序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四)堅持合法性和可行性的統一。《規則》既嚴格遵循體現《公證法》的要求,又兼顧公證制度尚不完善的現實,從公證業務發展現狀和實際需求出發,對目前能夠準確把握的內容盡可能依法予以細化,對難以把握處理的內容或尚需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的問題,僅做原則性規定或暫不涉及,待條件成熟后再予完善。
三、《規則》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出八大變化
(一)規范公證執業主體,原“公證人員”稱謂有所改變。依據《公證法》,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是公證執業活動的主體,享有相應的法定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原《規則》大量使用了“公證人員”的稱謂,意即公證員與各類輔助人員的統稱。這一稱謂,既不符合《公證法》的規范用語,也難以界定在辦證過程中公證員與輔助工作人員各自的職能、權限及責任。因此,修訂后的《規則》不再使用“公證人員”的稱謂,而是明確公證機構及公證員是公證執業主體,明確規定了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應遵守的辦證規則,同時要求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須公證員親自辦理的事務,不得指派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辦證過程中不具實體程序意義的事務性、手續性、文秘性的事務,可由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根據需要安排、指導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
(二)依據《公證法》設立了公證執業區域制度。該制度取代了原《規則》的公證管轄制度。根據規定,公證機構的公證執業區域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核定,公證機構只能在核定的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以避免公證機構跨區域受理公證業務,進而產生不正當競爭問題。
(三)增加了法定公證事項的受理要求。法定公證事項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未經公證的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規則》規定,公證機構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法定公證事項負有必須受理的法定義務。
(四)明確劃分了在公證活動中當事人與公證機構之間對公證事項真實性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依法充實、細化了審查、核實的內容。《規則》規定,在公證活動中,當事人就需要證明的公證事項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就公證機構提出的疑問進行必要的說明或補充;對涉及專業問題需要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的,委托公證機構向相關專業機構提出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申請;對于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備、表達不準確的,應當在公證機構指導下補正、修改。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相應義務或者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的,將不予辦理公證。公證機構依法審查相關事項,對于需要核實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收集證據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
(五)設立不予辦理公證制度。不予辦理公證,是根據《公證法》的相關規定設立的公證程序的終結制度之一,是對拒絕公證制度的完善和豐富。《規則》列舉了不予辦理公證的九種情形。同時,《規則》還對不予辦理公證的決定程序、處理方式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規則》還對終止公證制度適用的情形及程序作了補充和細化,從而使公證程序的終結制度更趨完善。
(六)對公證程序特別規定內容的調整。該部分內容是對公證特別程序制度的改造。鑒于公證事項種類繁多,辦證適用的法律及規則也不盡相同,而《公證法》只規定了辦理公證的一般程序。因此,《規則》是對公證法的進一步細化、充實。根據公證業務實際需要以及對已有部分辦證規則的提煉,目前《規則》設定了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遺囑公證和保全證據公證的特別程序要求。此外,還規定了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由公證業務派生出的部分法律事務的程序性規定,包括出具執行證書、調解公證事項履行爭議。
(七)重新設定了公證爭議處理制度。《規則》規定的公證爭議處理制度是對原《規則》申訴與復議制度的替代。該制度設定了公證機構復查、行業協會處理投訴、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三種爭議解決途徑。首先,在公證機構復查部分,規定了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查和公證機構發現問題主動復查兩種復查程序。特別是在當事人提出復查程序中,依據法律延長了當事人和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提出復查的期限,《規則》規定,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次,由于撤銷公證書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往往涉及相關權利人的重大民事權益,因此《規則》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經復查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并授權中國公證協會制定投訴的處理辦法。此外,該部分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過錯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地方公證協會調解。與原《規則》相比,司法行政機關不再介入公證爭議的處理,改由公證協會處理爭議投訴和調解賠償糾紛。再次,《規則》要求公證機構履行告知義務,引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他們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應當尋求司法救濟途徑解決,改變以前通過向公證機構和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尋求救濟的做法。
(八)規定了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違法違規的查處制度。《規則》在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辦理公證過程中,有違反《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以及本規則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有違反公證行業規范行為的,由公證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今后,監督、查處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違法違規行為不僅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而且也成為行業自律的重要手段。同時,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發現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在辦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也有權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公證協會投訴。
總體來看,新的《規則》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公證程序制度,對于規范公證機構及公證員的執業活動,引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恰當地運用公證手段,保護合法權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為了方便和引導社會各界加深對《規則》的理解,司法部編寫了《<公證程序規則>釋義》,將在中國普法網、中國公證網以及法制日報等相關網站、刊物刊載。
去海外留學 最全辦理公證流程
我國公民在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時,都需要提交有關的公證材料,由于前往留學的國家不同,學校或科研機構不同,所要求提供的公證書種類、譯文、認證手續及副本數量也有所不同。具體要求需要向你申請的有關國家或學校、科研機構了解核實,再向我國公證機構申請辦理。
辦理出國留學公證書,又稱涉外公證書,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需要公證的種類 出生公證
公證機關對公民出生這一既成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出具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與地點,父母的姓名,以及現在的詳細住址。
出生證明中當事人的姓名(包括別名、曾用名)要確切真實,不能用同音字或別字代替。中文姓名的譯文一般按漢語拼音,姓名后邊用括號注明在國(境)外使用過的外文姓名或地方方言譯音姓名。出生日期須使用公歷的年月日來表達。
學歷、學位和成績公證
公證機關對當事人的學習成績單或記分冊,畢業(或結業、肄業)證,學位證書等的真實性,合法性而出具的公證書。國外的院校一般都要求申請者提供學歷、學位和成績證明,但不同的國家和學校對這三者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只需提供學歷、學位和成績冊的復印件和外文翻譯件,并加蓋頒發學校的公章或有關人員(校長、教務長)的簽名即可,但有的國家和學校只接受經過公證的學歷、學位證書和成績冊,證明申請者的學業情況。
學歷公證書的證詞一般是證明某人性別、出生日期 于何時至何時在什么學校或學院、大學 某系某專業學習學制幾年,獲得什么學位。學歷、學位公證書須貼有申請人的照片。
個人情況公證
有些國家要求辦理有關個人自然狀況和家庭狀況的公證書,如你的身體健康狀況、目前的婚姻狀況(通常有效期為6個月)、親屬關系等公證。
經歷公證
證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單位做什么工作或任何職務,有職稱的應提供職稱證書,如工程師證、教師證、記者證等。
未受刑事處分公證
有些國家要求辦理有關個人品質方面的公證書,如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以證明當事人在國內期間未受過司法機關的刑事處分;這個公證書有較強的時間性(各國要求不一,有3個月,也有6個月),如到期后當事人尚未離境,需重新辦理。
經濟狀況公證
提供個人或家庭經濟方面的公證,很多國家對自費留學人員都有這方面要求,以確保其學習期間的費用來源。
辦理公證所需證明 辦理各種公證,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相關的證件材料是,具體的如下:
出生公證: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如戶口與父母的不在一起則需父母單位(一方即可)出證明。辦理出生證明書的公證時,須向公證處提供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本人的出生證原件。
當事人免冠正面照片兩張,最好同護照上的照片一致;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介紹信。
學歷公證:申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學習成績單(或記分冊),畢業(或結業、肄業)證書,學位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免冠照片3張;申請者所在單位(人才交流中心或派出所)開具的介紹信。
婚姻公證:憑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照片、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
工作經歷公證:憑有檔案管理權的單位人事部門證明到公證處辦理。證明需寫清工作單位名稱、職務、起止年月、工作主要內容。
經濟狀況公證:銀行存款單、股票、房產等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親屬關系公證:戶口本,父母單位證明或派出所證明,有國外親屬需其在國外的居住證明或使用的證件。
無犯罪記錄公證:憑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或派出所證明,到有涉外公證權的公證機關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證明資料都需帶原件,提供復印件,復雜的證明書需由翻譯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經歷、學歷、未婚證明需要提供一式3張黑白兩寸照片;到美國使用的公證必須提供兩寸黑白照片4張。
如委托他人代辦留學手續,需辦理委托、聲明公證,委托人、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證。申辦委托公證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的影印件,委托事項憑證(如房地產、股票、存款憑證等)。填寫委托書、聲明書,并在委托書、聲明書上簽名或蓋章。
辦理公證程序 通常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審查三個過程。
申請:辦理出國留學所需要的公證書,應該親自向其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當事人已在國外或境外的,可委托他人向其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公證處申請,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有關個人學業情況的公證書可以向其所畢業的學校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
受理: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初步作出接受辦理的決定。此時申請人可在公證處領取各種申請表格,并填寫清楚。
審查:這是整個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決定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的關鍵。
需公證的文件有:學歷證書、成績單、無犯罪記錄、家庭成員證明、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個人經歷證明、經濟擔保(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無犯罪記錄必須由所在地派出所提供蓋章。
國家規定,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須收取一定費用。收費按照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收費的方法,一般是按件數。
查驗公證書是否合格 拿到公證書后一定要認真檢查一遍,避免因公證時忙亂而出現疏漏,到使用時誤時又誤事。
合格的公證書應該是:
蓋有公證處紅色印章或鋼印;蓋有公證員簽名章;同一份公證書中前后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公證員簽名或蓋章;按規定附外文譯文;公證員的中文姓名與外文譯文一致;外文譯文正確,規范;必須有認證頁;外文譯文譯成公證書使用國要求的相應文字;委托公證中委托人在委托書中簽名或蓋章;婚姻、學歷、出生、經歷等公證書中附當事人照片;按要求一事一證,不能將兩種以上的公證內容合訂成一本;公證員按要求在公證書中親筆簽名;公證書的用紙和字體要符合規定要求,證詞內容規范;公證員須在司法部,外交部備案;公證事項符合規定要求;公證書中不能出現涂改、挖補痕跡。
涉外公證書均須附有外文譯文。對外文譯文的總體要求是準確、規范。一般國家要求公證書附有英文譯文即符合規定;少數國家要求譯成其需要的文字(如拉美國家須譯成西班牙文,奧地利要求譯成法文,意大利要求譯成意大利文,阿拉伯國家要求譯成阿拉伯文等)。
公證書認證
當申請人持辦妥的公證書到認證機關辦理認證手續時,有時會因為公證書不合格、不規范等問題,而不能辦理認證手續。在這種情況下,負責認證手續的外交官員一般會按如下程序辦理:
明確指出公證書的不合格,不規范或錯誤所在;
進行登記后退回申請人、代辦認證單位或原公證處,并附有退改原因的便條通知;
公證處收到退改的公證書后進行改正或重新辦理,辦妥后再交回外交部領事司或外事辦公室認證。
申請人遇到退改的公證書時,要冷靜查看退改的原因,并按上述程序等待退改合格后再辦理認證。
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我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的認證手續時的一般要求是:符合這個國家有關當局要求的合格公證書(如譯文是否準確,是否要求譯文類別等);公證書須經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有關省、自治區、市外辦等辦妥認證手續。對于符合要求的公證書,駐華使(領)館即予以受理,辦理認證。
認證的證詞都用其本國文字或英文。證詞內容一般都是證明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省、自治區、市外辦的印章和外交官員的簽名屬實,并由負責認證的官員簽字、蓋章,有的還貼有印花稅,證明交費數額等。
目前,我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在以下國家使用時,不必辦理認證手續:日本、加拿大、美國、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捷克、波蘭、匈牙利、蒙古、朝鮮、越南、法國、澳大利亞。其他國家都須辦理認證,有的要求雙認證,有的只需單認證。
此外,泰國、菲律賓等國要求我國公民送往使館辦理認證的公證書必須有正本和副本。使館辦妥認證手續后將正本退還申請人,留存副本。
辦理公證書認證時間一般兩、三天即可,特殊情況的按加急處理,有的當天或第二天即可辦妥。各國駐華使(領)館辦理認證的時間長短不一,最快的也需一周。
司法局公證處是做什么的
法律主觀:
公證程序包括公證的普通程序、公證的特別程序和復議程序。公證的普通程序,主要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出證三個階段,其次還包括輸公證的其他程序規則,如公證期限、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費用等內容。一、申請(一)、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二)、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3)、需公證的文書;(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二、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三、審查(一)、公證人員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二)、公證處應重點審查:(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三)、公證人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時,應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并制作談話筆錄;四、出證(一)、法律行為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3)、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三)、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文本內容應與原本完全一致。(四)、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及時草擬公證書,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六)、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五、期限、終止與拒絕公證(一)、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公證事項應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的原因應告知當事人。(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處應當終止公證;(1)、因當事人原因致使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2)、公證書生效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3)、因當事人死亡(法人終止)不能繼續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三)、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六、申訴與復議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法律客觀:
公證處是指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程序規則》第二條規定:“公證處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受其他單位、個人的非法干涉。”根據《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機構的職責是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務,重點是引導公民、法人依照事實和法律正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行為,以維護社會主義經濟、民事秩序和社會主義法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國家法律,制止不法行為,以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社會主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公證暫行條例》、《安徽省公證條例》規定,公證處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家公證機構,是事業法人單位,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獨立辦理公證業務,所出具的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處接受司法行政機構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公證處公證房產的流程是怎樣的?
1、房產公證所需材料。2、提出公證申請。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公證申請。3、資料審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就協議或合同的內容詢問當事人若干問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誠實作答,并在公證談話筆錄上簽字確認。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認識到對于房產要進行公證的重要性。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情侶之間,男方為了討女方歡心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如果日后離婚房產分割十分麻煩,但是如果事前進行了公證事情將變得十分簡單。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應當如何進行公證以及去哪里公證,下面我將介紹一下公證處公證房產。一、房產公證的流程及所需材料(一)房產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的身份證明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房屋產權證(如未取得房產證,提供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 3、要求公證的協議書或合同; 4、公證人員認為必須的其它材料。(二)提出公證申請 1、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公證申請 資料審查; 2、公證人員核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就協議或合同的內容詢問當事人若干問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誠實作答,并在公證談話筆錄上簽字確認(主要就是問對相關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明白,協議的簽訂過程是否存在欺騙、誤導、強迫,并告知當事人協議簽訂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3、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協議或合同簽字,公證完成。二、房產公證的定義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關于房產過戶公證,辦理房產過戶公證不是所有房產過戶必經程序,但是有些房屋過戶必須辦理公證手續。目前需要辦理公證的共有四類房產。 第一類是個人繼承房產,應當到公證部門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在辦理房產過戶時,除了提供相應的材料外,繼承權公證書不能缺少。 第二類是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首先遺囑要經過公證,并且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在根據遺囑內容分割遺產時,對于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也需要經過公證,然后才能辦理遺產過戶手續。 第三類是贈與的房產。贈與人要辦理《贈與公證書》,而受贈人也要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者是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如此才能辦理過戶。另外,最后一類是涉外和港澳臺的過戶房產,該房產買賣協議也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后,才能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三、進行房產公證的注意事項 1、房產公證必須本人親自到場,委托他人代辦將不被受理; 2、在準備材料時,協議書或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簽字和日期留空,在公證人員審查和修改后,再行簽字; 3、當個人權益受到損害時,積極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房產一直時人們重要的財產之一,公證處公證房產的好處在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遇到房產方面的糾紛,有了房產公證,很多事情都可以迎刃而解,可以避免風險。雖然看齊了房產公證比較麻煩,但是現在麻煩以后可以省去更多的麻煩,相比之下房產公證還是很有必要的。倘若您真的不想費事,但為了避免風險,您可以請專業人士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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