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繼承證明怎么寫
1、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寫明父母、配偶、子女的基本情況即可。
2、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寫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基本情況即可。
3、如果存在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除寫明上述1的內容外,還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的基本情況。
4如果存在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除上述有關內容外,還要寫明繼承人、轉繼承人的基本情況。
二、房產繼承過戶流程
房地產權利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房地產依法應當由有關繼承人繼承的,繼承人應按規定辦理房地產繼承所有權轉移登記,辦理房產證。繼承人需要經過六大步驟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1、準備登記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房屋平面圖、房屋評估報告。另外,涉及未成年人的房屋時,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的房屋是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及監護公證書原件。若是外籍人員購買的房產須出具涉外房地產審批意見書原件。
2、書面申請。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并接受詢問
3、登記機構進行初步審核。
4、繳納各種稅費。
包括5%的營業稅(若房產證超過五年則免征)、7%的城市建設維護稅、3%的附加教育費、0.05%的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免征)、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房產所有權登記費(80元)、房產證貼花費(5元)、測繪費(每平方米1.36元)、0.5%的評估費。
5、出具受理通知書。
6、領取房產證。
三、法定繼承人指的是哪些人
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的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地位相互平等。遺產繼承建立在一定的身份關系的基礎上,財產繼承證明需要寫明各繼承人的基本情況。
一、房屋繼承需要公證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不能直接進行房地產權屬變更的登記,需先進行“繼承權公證”。繼承人攜帶戶口簿、房產證、死者死亡證明以及單位或街道開出的有關證件材料,到公證部門(市房產中心大廳設有公證窗口)進行“繼承權公證”,經審核后繼承人將得到“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時,需要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到公證部門簽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場,子女的子女若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監護人到場代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親和哥哥自愿放棄繼承權,那在公證部門現場簽字時,他們需明確表示放棄。二、房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6、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要求:無親屬關系)。10、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11、具體準備的詳細公證材料以公證員確定為準。注意:全部法定繼承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應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書。三、房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費用根據現行政策,依法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個稅、契稅,只征收計稅價格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不過,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繳納一筆費用。目前實行的房產繼承、贈與和遺贈公證費是統一的,即受益額在20萬元以內部分,按2%計收;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計收;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1%計收;1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計收;最低收取200元。即100萬元的房產,公證費為20萬元×2%+30萬元×1.5%+50萬元×1%=1.35萬元。目前市區普通住宅在公證時,一般按最低4000元/平方米計算價格。
法律客觀:《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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