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
一、商業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二、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擴展資料:
商業匯票的背書
一、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本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二、、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三、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騎縫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背書
甲公司開具一張金額50萬元的匯票,收款人為乙公司,付款人為丙銀行。乙公司收到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票據關系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中,票據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對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可以主張行使票據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即依自己在票據上的簽章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相應的義務。🤝背書轉讓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書轉讓時要在票據上簽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據上的簽章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相應的票據義務。因此,乙公司并沒有退出票據關系。📜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據此可知,乙公司在背書轉讓時不得附有條件,即便是實際上附有了條件,所附條件也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票據債務人《票據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據此可知,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據上簽章的人都屬于票據債務人,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題中,丁公司的票據債務人不僅包括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就是把收到的票據敲章轉讓給別人,比如是支票,人家要付給你錢,給了張支票,你又要付給別人錢,就把這張支票給別人了,但是支票上寫的收款人是你啊,別人拿不到錢,所以要你在支票背后敲上章證明你把這張支票轉讓給別人了,這個過程就叫背書轉讓,在支票背面敲章的行為呢就叫背書,就是在背面簽章的意思。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
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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