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適當的履行
法律分析:合同的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遲延履行。除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外,還包括部份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錯誤等其他違約行為。對于部分履行,可分別按部分履行不能、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即債務人雖履行了債務,但履行標的有缺陷,以致減少或喪鐵該履行標的價值或效用,致使債權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實現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履行瑕疵和違約的區別
合同履行瑕疵不是違約,合同履行瑕疵指的是合同在履行上存在瑕疵,但債務人依然需要進行履行,但該履行存在瑕疵。一般出現了合同履行瑕疵,并且該瑕疵能夠進行修補,債權人有權拒絕或者接受修補。
一、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違約嗎? 合同履行瑕疵不是違約,合同履行瑕疵指的是合同在履行上存在瑕疵,但債務人依然需要進行履行,但該履行存在瑕疵。在債務人瑕疵履行時,由于債務人不完全履行債務的表現多種多樣,有些瑕疵是無法補正的,而有些瑕疵則可以通過債務人的補正行為變為適當履行。比如,當標的物為種類物時,就可以通過更換的方法補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補正的不同,導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一)當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時,其法律后果為: 債權人有權拒絕或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債務人補正。此時,債權人不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因補正標的物導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人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如果因債務人補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負責賠償。 當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或提供的勞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依據情況要求債務人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標的物雖能補正,但補正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但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債務人能補正而不補正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補正。但依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執行的除外。 (二)當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其法律后果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債權人也可以在受領后,要求債務人降低價格或者酬金。二、瑕疵履行的違約承擔方式 關于瑕疵履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體現在當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交付的物比約定的品質低劣的場合,或者在應當交付中等品質的物時卻實際交付了下等品質物的場合,或者在交付的標的物具有瑕疵場合,均不屬于債務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對的責任方式上,這一條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這在學說上被認為是強制履行的表現;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債務人退貨,這被認為是合同解除的一個表現;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有的也叫減價請求權,這里也可以看成是對所受損失的補償。 以上就是對一般合同履行瑕疵是違約嗎的相關解釋。根據新《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違約金。如果沒有對違約金進行約定的話,一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相關推薦:
什么是瑕疵履行(什么是瑕疵履行)
沒收財產有什么法律依據(沒收財產解釋和意思的規定有什么)
房產贈與公證方式有哪些(房產贈與需要怎么樣公證)
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
倉儲合同訂立的程序(簽訂合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