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故后無責方不來處理
認定事故后無責方不來處理,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遇到的很多問題在法律上也都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很多協商不了的事情都可以通過法律解決,以下認定事故后無責方不來處理。
認定事故后無責方不來處理1到交通事故,應該盡可能聯系到對方,一是為了劃分事故責任,二是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對方遲遲不來以致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ㄒ唬┊斒氯藢Φ缆方煌ㄊ鹿收J定有異議的;
?。ǘ┊斒氯司芙^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ㄈ┊斒氯瞬煌庹{解的。
所以,不管對方是否前來確認,只要交通部門及時作出了認定,當事人都可以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方不簽字,不影響責任認定的法律效力,送達對方即可。
當事人可以以此作為事故處理證據。另外,根據交通事故處理方法,雙方事故一方故意逃避阻撓處理,可判定其負全責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交通事故一方無責一方不去處理怎么辦
以下就是交通事故刮擦處理一方不去怎么辦的相關回答。交通事故糾紛中,類似于這種無責方不定損,不修車的情況并不少見。無責方是不著急可如果全責方損失較大。
遲遲等不到無責方定損,就有些棘手了事實上,保險條款中有這樣一條明文規定:
"保險人自修到索賠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所以,不需擔心,無責方拖延定損。在這種情況下,全責方完全可以讓保險公司先賠償,自己損失部分如果保險公司拒賠,可采訴訟措施。
發生不涉及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后,若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到指定的交通事故處理綜合服務中心或保險理賠服務點辦理保險理賠手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這么做 :
1、事故現場記錄書 現場照片的交通通事故處理綜合服務中心和保險理賠服務點事故處理民警申請事故認定。
2、事故民警核實事故情況出具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認定并向未按約定方,送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催告其在三日內到現場處理
3、經催告后,當事人仍未積極配合處理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交通事故認定書》和《事故處理通知書》到對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4、收到索賠申請的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限額和商業三責險賠付范圍內,按照規定給予賠償。
交警提醒,為方便事故民警了解現場情況和方便后續理賠工作,駕駛人最好在車上放一些《事故現場記錄書》當發生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后。駕駛人可在記錄書上記下對方駕駛人姓名。
認定事故后無責方不來處理2一、交通事故無責方不配合人傷怎么辦?
要求交警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調解協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如果沒有傷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一方,可以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提起訴訟。
過程中,需要收集,交保管好相關證據,防止滅失。若需要提出財產的貶值損失,還需要同時提供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基本流程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事故發生后,基本的處理流程如下: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在收到認定書后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鑒定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所謂的`無責方不配合處理的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基本上都是無責方提出的索賠的數額非常的不科學,無責方本身作為交通事故當中的受害者,是占有很大的優勢的,如果各種不配合處理,主要責任人不會自己提起民事訴訟,自己把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當中,建議有責任方對無責方的這種不配合態度,可以不予理睬。
認定事故后無責方不來處理3一、交通事故后對方不肯去處理怎么辦
1、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郵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訴,勝訴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4、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或者法醫確認,并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有停尸條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 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車輛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等檢材,送交有檢驗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員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證明。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核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對在現場發現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三十六條 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交通警察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當場發還的,應當當場發還并做記錄;當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以上就是有關交通事故后對方不肯去處理怎么辦的詳細介紹,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糾紛是很難處理的,但是當大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一定要保持冷靜,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采取影響自己權益的行動,那樣會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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