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有很多種情況,由土地的性質、權屬等等影響。那么,以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為例:對策 農村 土地承包糾紛 ,涉及面廣,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對這些問題,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妥善處理。具體措施如下: 1、嚴格規范機動地管理。集體機動地,要在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商議的基礎上,采取公開招標或公開協商方式發包,嚴禁暗箱操作或仗權承包。同等條件下,機動地優先發包給本 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為了切實保證機動地合法、合理、公開發包,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凡是機動地發包合同,必須經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進行依法鑒證。承包的機動地,任何人不得轉包、轉讓他人。機動地承包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以前合同約定承包期較長,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保持不變;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需要調整承包合同的,按規定的承包期進行調整;按規定應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發包。機動地發包收入計入集體積累。 2、積極促進 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對離田從事其他經營或勞務輸出的農民,要支持和鼓勵其進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要維護他們的土地承包權和收益權,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截留、扣繳農戶承包地流轉的收益。要堅持按程序進行流轉。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轉出方和受讓方要簽訂流轉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要經發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轉的,要報發包方備案。流轉 合同當事人 可以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3、妥善處理承包期內收回的農戶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農戶承包地搞招標發包的,要及時糾正,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 》實施前,發包方收回農戶承包地抵頂所欠承包費,簽訂協議的,按協議約定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依法糾正。《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全戶農轉非和全戶戶籍遷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遷入設區的城市外,應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繼續承包。 4、是妥善處理“戶在人不在”農戶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時得到承包地的“戶在人不在”農戶,凡是愿意繼續承包的,不得強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支持、鼓勵其依法流轉;不愿意繼續承包的,應辦理相關手續,退還給集體。土地延包時,未得到承包地的“戶在人不在”農戶,要求承包的,原則上應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戶在人不在”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要承包地協議的,從其約定。 5、妥善處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問題。土地延包前結婚的婦女,戶籍在土地延包前遷入的,由遷入地分給承包地;未分給承包地的,從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戶籍在土地延包前未遷出的,由原戶籍所在地分給承包地;未分給承包地或分給后收回的,在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由于地域間土地延包實施時間不一而導致婚嫁婦女無地的,原則上由戶籍遷入地解決承包地;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因負有贍養義務,男到女家生產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與婚出婚入婦女同等對待。 6、妥善處理征收征用或占用農戶承包地問題。凡征收 征用集體土地 的,要依法及時足額兌付 土地補償費 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未足額到位的,要盡快兌現到位。鄉、村公益事業建設占用農戶承包地,從集體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給予解決。鄉、村辦企業占用農戶承包地,應給予適當補償;無力補償的,可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7、認真落實農戶承包地退耕還林(草)補助政策。 8、妥善處理棄耕撂荒承包地問題。禁止棄耕撂荒承包耕地。對棄耕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組織耕種,不得撂荒。承包農戶連續兩年棄耕的,發包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處理 土地使用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中出現的土地使用權糾紛,要本著依法辦事、尊重歷史的原則,妥善處理。農戶在國有林業企業施業區內耕種的土地,要區別情況處理。凡不適宜耕種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還草;適宜耕種,并已納入計稅面積、簽訂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農戶繼續承包經營,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費或土地使用費。 10、進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法律客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