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于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村的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農用運輸機械。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農機監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由公安機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委托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公安機關有關權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監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農機監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技術考核發證工作,開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農業機械牌證,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審驗和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
(四)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及統計報告;
(五)維護農業機械作業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8.83千瓦以上的農業動力機械實行牌證管理。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所有者應當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報戶手續,領取號牌、行駛證、準用證后,方可使用。第七條 農業機械牌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向原核發牌證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換。
農業機械轉籍、過戶、變更、改裝、封存、報廢的,其所有者必須到原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不得轉讓和繼續使用。第八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在農機監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農業機械跨區作業,農機監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有關手續,提供服務。第十條 農業機械作業時,其安全技術狀態及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標準。第十一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認可的農機培訓機構培訓,經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并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安全教育、檢查。
駕駛、操作人員的考核科目、內容和評定標準執行國家和省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第十二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審驗。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準駕駛、操作。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因跨區作業不能返回原籍參加定期檢驗、審驗的,由原發證的農機監理機構委托作業所在地的農機監理機構代檢、代審。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轉籍或者其駕駛證、操作證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手續。第十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檢驗、審驗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
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及超過標準的各種收費,農業機械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有權拒絕。第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著裝整齊,佩帶標志,持證上崗,文明執法。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必須攜帶與駕駛、操作機械類型相符合的駕駛、操作證件;
(二)不得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
(三)不得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四)不得駕駛、操作安全設備不全或者機件失效的農業機械;
(五)上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機械損壞、財產損失的農機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非法改裝農機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第四十九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法律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
第五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管理,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科研、培訓、推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第三條 農業機械管理應當堅持加強服務、嚴格管理、保障安全、促進生產、提高效益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扶持農業機械化事業的發展。
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發展農業機械化事業。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業機械管理機構(以下統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維修第六條 農業機械產品(包括零配件)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生產,并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第七條 農業機械產品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在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因銷售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第八條 允許農業機械舊機交易,并可依法設立農業機械舊機交易市場。
農業機械舊機交易,出讓方應當出具所有權等有效證明。出讓舊拖拉機、舊聯合收割機的,還應當出具有效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第九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應當配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以及具有農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的技術人員。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零配件維修農業機械,不得承修已報廢的實行牌證管理的自走式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致使農業機械發生故障的,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無償返修。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農業機械維修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三章 科研、培訓和推廣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生產企業、技術推廣機構、有關院校以及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研發和引進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
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人員以科研成果轉讓或者入股等方式,促進農業機械科研成果的轉化。
鼓勵和支持閩臺等地區間以及對外農業機械化技術合作與交流。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新技術和新機具的推廣,應當按照試驗、示范、推廣的程序進行。
推廣的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應當經推廣地區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開發、引進、推廣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可以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補助或者獎勵。
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省級財政應當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補貼;市、縣(區)、鄉(鎮)財政也可以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補貼。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各類人員的技術培訓。鼓勵有關院校及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面向農村,為農業機械使用、維修、管理等人員提供培訓服務。第四章 安全監理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下列農業機械實行牌證管理:
(一)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國家規定實行牌證管理的自走式農業機械;
(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農業機械。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目錄由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公布。
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請操作(駕駛)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取得操作(駕駛)證,方可操作(駕駛)相應的農業機械。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投入使用時,應當懸掛農業機械號牌,隨機攜帶準用(行駛)證、操作(駕駛)證;自走式農業機械還應當隨機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準用(行駛)證、操作(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農機行政處罰依據是什么?
一、農機行政處罰依據是什么? 1、《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 法規 處罰。; 2.《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暫扣駕駛證或操作證三個月。(六)違章載人或駕駛室(臺)超員乘坐的; 3.梁平區農機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二、什么是農機具保險? 2013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農業保險條例》規定涉農保險包括農機具保險,明確了農機保險的政策性保險性質,農機保險成為國家給予補貼、保險機構可委托、基層農機機構可 代理 的保險業務。 農機具保險包括農機具人員責任險和農機損失險。保險期間內,保險農機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操作人從事田間作業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農機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 保險合同 約定負責賠償:一是火災、爆炸、雷擊、碰撞、傾覆;二是外界物體倒塌、空中物體墜落、行駛中墜落;三是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雹災、地陷、崖崩、山體滑坡、泥石流、雪災、沙塵暴。 農機具范圍 凡經農機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可以正常行駛或作業的農機具均可向保險公司投保,包括各類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脫粒機、機動插秧機,各類動力機械以及各類配套拖帶的拖斗和農機具。這個保險范圍還是比較全的,幾乎農民朋友家里的農機具都包括了。 保險責任 不同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理賠責任,大概如下: 1、農機具損失險的保險責任有意外碰撞、翻車、失竊等人為因素,還有暴雨、臺風、洪水、地陷等自然災害。 2、 第三責任險 的保險責任包括,被保險人員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農機具進行道路行駛、田間作業、場院作業、農產品加工等過程中發生 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按照條款規定負責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均由保險人處理。不過,也有一些情況保險公司會免責,比如因扒機、跳機引起人員傷亡的,酒后駕駛或操作發生事故的,農用拖拉機從事營業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的等等情況。當然,具體的還要及時跟投保公司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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