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評定標準
低磷抗D佝僂病導致小腿彎曲算殘疾嗎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癥(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比較大,所以我將其羅列如下,以供你參考:
中國現有各類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包括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犯罪等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交通事故(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T 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 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10、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
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
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一切自然人。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十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共分為:腦脊髓神經、頭面部、脊柱、頸部、胸部、腹部、盆部、會陰、肢體及皮膚11個部位損傷。
具體鑒定標準如下: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1級;
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O”);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
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
m、頭皮無毛發ZOom’以上;
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o、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3、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以上。影響體形.
5、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脾破裂修補;
c、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
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眈破裂修補;
h、尿道狹窄;
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8、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一側睪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e、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10、 肢體損傷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
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擴展資料:
中國的傷殘鑒定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準,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準。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已經失效)
【鑒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醫療事故傷殘鑒定十級賠償標準2020
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八)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九)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全文)
傷殘分類: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國的傷殘鑒定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準,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準。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鑒定標準: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鑒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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