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未放棄優先受償權時,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對任何事項均不享有表決權。《企業破產法》對此作了不同的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使未放棄優先受償權,仍然對除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以外的其他事項享有表決權。故其屬于享有部分表決權的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財產擔保債權應當進行申報,如果債務人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進行申報,債權人可以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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