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外執行的條件是:
1.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有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決定收監的,執行需要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做出。
法律依據: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監執行:(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監外執行對執行人的要求由司法所根據 社區矯正人員 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要求。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征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第十一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
法律客觀:《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九條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征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第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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