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法定種類和學理分類
(一)證據種類也稱證據的法定種類: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種類 國家局28號令把證據分為以下7種法定種類: 1、書證 2、物證 3、證人證言 4、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5、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 7、現場筆錄、勘驗筆錄 (二)學理分類 證據的學理分類就是證據法學上對證據所做的理論上的分類 學理上的分類有很多種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本證與反證等等這里不一而足。 因為有些分類是理論上的深入研究,根據我們辦案實際能經常應用到的我著重和大家介紹一下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還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先說說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1、根據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所謂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這里講的來源于案件事實,指證據是在案件事實的直接作用下或影響下形成的,所謂來源于原始出處是指證據直接來源于證據生成的環境。如:我們在現場查封扣押的從事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違法產品等。直接感知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 所謂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取的證據材料。經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如:各種復制件,復印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等。 需要說明的是區分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標準是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者原始出處而不能以證據本身的表現形式是否為復制品來劃分。 如:非法印制的商標,是經過復制或復印的,但不能認定為傳來證據,還有復寫生成的合同,購物發票 在進行這類處罰的證據確認時,不能根據一些小道消息或者辦案人員的武斷判決來確定這類事件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定的證據收集,進行認真的比對和當事人的確認后,才能對這類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的八大種類?
一、八大證據種類有哪些
1、八大證據種類,具體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有效的證據需要具備哪幾個條件
有效的證據需要具備的條件,具體如下: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的主體合法即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證據的有形載體必須符合法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
4、證據程序合法。
證據種類包括什么多選題
證據種類包括如下:
1、書證,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視聽材料,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
4、證人證言,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
6、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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