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分幾個等級
法律主觀:
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2)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1)工程倒塌或報廢;(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二、企業如何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1、搭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平臺,建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位一體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2、實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制度#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業績實行考評,作為年檢或注冊的依據,規定監理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監管人員。3、夯實企業基礎工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筑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責任。4、建筑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制定總的安全管理目標,包括傷亡事故指標,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目標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項目部與施工管理人員和班組必須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將安全管理目標按照各自職責逐級分解。項目部制定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規定,責任到人、定期考核。5、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含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每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和可能發生安全問題的環節進行預測,在技術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發生事故。三、建筑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哪些不熟悉不掌握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由于建筑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建設單位往往拒付施工企業安全措施費用,因此不能有效地開展安全監理工作,沒有經費來源,沒有處罰依據。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大部分一線作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安全意識不強,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培訓,自我保護能力差,問題非常突出,再加上強行壓縮合同工期導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勞作業。在工程造價中不計提安全施工設施費,施工單位委屈求全有的建設單位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具等無力購置,一旦中標,用于安全生產的必要設備、器材、法規,不按建設程序辦事,削弱了現場安全防護能力,缺乏安全技術交底的企業甚至把施工任務通過轉包、違法分包或以掛靠的形式包給一些不具備施工條件或不具備資質的隊伍和作業人員。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介紹?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報廢、機械設備破壞、安全設備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事故。影響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因素有哪些呢?以下是中達咨詢小編整理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相關內容: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依據建筑活動的特點及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來看,建筑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四類,即生產事故、質量問題、技術事故和環境事故。具體內容如下:
(1)生產事故
生產事故主要是指在建筑產品的生產、維修、拆除過程中,操作人員違反有關施工操作規程等而直接導致的安全事故。這種事故一般都是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事故發生的次數比較頻繁,是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之一。目前我國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主要是針對生產事故。
(2)質量問題
質量問題主要是指由于設計不符合規范或施工達不到要求等原因而導致建筑結構實體或使用功能存在瑕疵,進而引起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設計不符合規范標準方面,主要是一些沒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私自出圖和設計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在施工達不到設計要求方面,一是施工過程違反有關操作規程留下的隱患;二是由于有關施工主體偷工減料的行為而導致的安全隱患。質量問題可能發生在施工作業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建筑實體的使用過程中。特別是在建筑實體的使用過程中,質量問題帶來的危害是極其嚴重的,如果在外加災害(如地震、火災)發生的情況下,其危害后果是不堪設想的。質量問題也是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之一。
(3)技術事故
技術事故主要是指由于工程技術原因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技術事故的結果通常是毀滅性的。技術是安全的保證,曾被確信無疑的技術可能會在突然之間出現問題,起初微不足道的瑕疵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后果,很多時候正是由于一些不經意的技術失誤才導致了嚴重的事故。在工程技術領域,人類歷史上曾發生過多次技術災難,包括人類和平利用核能過程中的俄羅斯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美國宇航史上最嚴重的一次事故—“挑戰者”號爆炸事故等。在工程建設領域,這方面慘痛失敗的教訓同樣也是深刻的,如1981年7月17日美國密蘇里州發生的海厄特攝政通道垮塌事故。技術事故的發生,可能發生在施工生產階段,也可能發生在使用階段。
(4)環境事故
環境事故主要是指建筑實體在施工或使用的過程中,由于使用環境或周邊環境原因而導致的安全事故。使用環境原因主要是對建筑實體的使用不當,比如荷載超標、靜荷載設計而動荷載使用以及使用高污染建筑材料或放射性材料等。對于使用高污染建筑材料或放射性材料的建筑物,一是給施工人員造成職業病危害,二是對使用者的身體帶來傷害。周邊環境原因主要是一些自然災害方面的,比如山體滑坡等。在一些地質災害頻發的地區,應該特別注意環境事故的發生。環境事故的發生,我們往往歸咎于自然災害,其實是缺乏對環境事故的預判和防治能力。
中達咨詢小編總結:之后汲取往日的建筑工程事故,防止相類似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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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包括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根據應急預案的界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今后,一旦建筑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一、建筑安全事故分為幾類
1、按事故的原因及性質分類:從建筑活動的特點及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來看,建筑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四類,即生產事故、質量問題、技術事故和環境事故。
2、按事故類別分類:按事故類別分,可以分為14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透水、爆炸、中毒、窒息、其他傷害。
3、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可以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
二、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誰來承擔
施工單位或施工者。
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施工企業即廠方,需要對建筑安全生產承擔責任,如果廠方對用電管理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要承擔一定責任。
責任劃分主要看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受害人來說,您和廠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并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三、安全事故的鑒定流程
1、鑒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
2、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鑒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4、重新檢修、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重新檢修、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鑒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修、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的詳細分類是什么?
( 1 )管理和執照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個人私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小作坊、小窩點、小坑口等),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3.個人非法進入已經關閉、廢棄的礦井進行采挖或者盜竊設備設施過程中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應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其中由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處理的,偵查結案后須有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可從生產安全事故中剔除。
( 2 ) 房屋建筑
1.由建筑施工單位(包括無資質的施工隊)承包的農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繕房屋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 雖無建筑施工單位(包括無資質的施工隊)承包,但是農民以支付勞動報酬(貨幣或者實物)或者相互之間以互助的形式請人進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繕房屋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 3 ) 自然災害
1.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地震、雪崩、臺風、海嘯和龍卷風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屬于自然災害。
2.在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范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單位防范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 4 ) 偵查事故
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立案偵查的,其中:在結案后認定事故性質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應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在結案后認定不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關單位、人員涉嫌構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給予立案偵查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均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關于購買、儲藏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認定 1.礦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產所購買的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因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礦山存放在井下等生產場所的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 4 ) 載客事故
1.農用船舶非法載客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農用車輛非法載客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關于救援人員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認定 專業救護隊救援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所屬非專業救援人員或者其他公民參加事故搶險救災造成人身傷亡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擴展資料: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定性存在疑義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后認定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參考資料:安全生產事故-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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