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三種組成方式
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是什么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當事人應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 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該仲裁員由雙主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在法律上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俗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仲裁法)之規定,凡是合同投資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記結算機構與合同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就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
以下關于仲裁庭組成的表述,正確的是( ?。?。
A.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rnB.由若干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不設首席仲裁員rnC.仲裁庭由2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雙方各選定1名rnD.仲裁庭由當事人各方選定2名仲裁員組成【答案】:A
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吨俨梅ā返?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當事人應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產生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而定的,決定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仲裁員的產生主要有以下方式:(一)當事人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此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二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這兩種類型中,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當事人雖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但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仲裁員?!痉梢罁俊吨俨梅ā返谌畻l,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需要雙方自愿,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國際仲裁機構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十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仲裁庭審流程
仲裁庭審流程是:1、立案,帶好立案所需材料,一般當天即可立案;2、仲裁委送達開庭材料,一般仲裁委會在立案后一周左右通知案件雙方當事人領取立案材料,在立案材料中寫有開庭時間已經庭審所需手續等,請大家收到后務必仔細閱讀;3、開庭審理,在雙方送達完成后,即會在規定時間內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對于爭議事項進行相應的舉證質證,庭前或者庭后,仲裁員可能會主持調解工作;4、出結果,若調解成功,仲裁委將出具調解書,若申請仲裁一方撤訴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出庭則會出具決定書,若由仲裁委裁決,則會出具裁決書;5、結果送達,無論上述三種任何結果,都會有相應的文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全部送達完成后案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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