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當時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記憶中的,或作用于周圍的環境、物品引起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種符號記載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等等??陀^性是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系,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第三,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說,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五十條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一、合法性。
證據合法性,側重于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二、真實性。
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三、關聯性。
證據關聯性, 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系,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換言之,一個證據必須有助于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 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遼據的“證明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證據的相關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或稱基本特征)之一。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適格的基礎性條件。關聯性是證據進入訴訟的第一道“門檻”。
我國大陸法學界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指的是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聯系。關聯性是實質性和證明性的結合。
關聯性不涉及證據的真假和證明價值,其側重的是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形式性關系,即證據相對于證明對象是否具有實質性,以及證據對于證明對象是否具有證明性。
在理清案件待證事實的情況下,要判斷某項證據是否具有實質性,主要就要考察當事人提出該證據的證明目的,考察該證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證明本案中的爭議事實。
如果特定證據的證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證事實,則該證據不具有實質性,也就沒有關聯性。
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類似行為、品格證據、特定的訴訟行為、特定的事實行為、被害人過去的行為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證據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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