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
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
民間糾紛是民事糾紛的一部分,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的各種權益爭執;
2、必須是實施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情節較輕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規定,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調解的適用范圍
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治安調解的范圍主要包括,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對某些特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用調解的方式來代替處罰.本文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認識,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治安調解的適用條件、具體的適用規則以及輕傷害案件的調解等。
治安調解的程序具體內容如下:
1、登記受理
對受理的矛盾糾紛應當填寫《矛盾糾紛受理登記單》,對不屬于調解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2、調查核實
由調解員對當事人及相關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對糾紛有關情節進行了解核實等;
3、主持調解
由調解員在調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召集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調解;
4、簽訂協議
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由調解員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字后生效?!墩{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派出所人民調解室留存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可調解的治安案件范圍
法律分析:治安調解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臈l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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