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多久開庭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以上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開庭的時間不會超過審限,因此,在上述的期限內,何時開庭由法院自行安排。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開庭審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議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審理,查明案件事實,適用相應的法律規范,并最終作出裁判的活動。在我國開庭審理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方式,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
開庭審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議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審理,查明案件事實,適用相應的法律規范,并最終作出裁判的活動。在我國開庭審理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方式,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案件都應公開審理。公開審理主要是指對社會公開,允許社會上與案件無關的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
行政案件的開庭審理分以下幾個階段:
(一)開庭前的有關事項
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
在開庭前,合議庭應召開準備會議,研究確定案件是否開庭審理,能否公開審理,開庭的日期、時間、地點,應當傳喚、通知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時應當注意的重點或者主要問題,合議庭成員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的分工等等。準備會議的內容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3日前,應當用傳票或者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或者通知書須寫明案由、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等。
3公告。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審理3日前向社會公告,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案由、開庭日期、時間、地點等。
(二)庭審預備
1審查出庭情況,包括如下內容: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審查雙方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權限;宣布法庭紀律;如果出現訴訟參加人沒有到庭的情況,由合議庭決定是否延期、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審判等。
2宣布案由、合議庭組成和工作人員名單。
3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4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得知或者發生在審理開始以后的,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申請回避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職務。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三)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人民法院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查和判斷各種證據、全面調查案件的訴訟階段。該階段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查證據。
法庭調查一般首先由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然后開始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陳述主要應說明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事實和過程;被告陳述主要是提出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規范依據,以證明其合法性。
當事人陳述完畢后,法庭傳證人到庭作證,或當事人宣讀證人證言。證人作證之前,法庭應告知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后,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交*詢問證人。對于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證人,應宣讀其書面證言,然后經雙方當事人質證。接著由法庭或雙方當事人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其中視聽資料也應當庭播放。
(四)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實、證據等進行辯論,闡述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反駁他方的觀點和主張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一般的順序是: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雙方互相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如果發現新的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查時,審判長可以宣布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或決定延期審理,待事實查清后,再繼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五)評議和宣判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組成人員進行合議。合議庭代表人民法院根據經過法庭審查認定的證據,確認案件事實,適用相關法律規范,最終形成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裁定和判決。合議階段是合議庭組成人員各自的判斷形成多數意見乃至一致意見的過程,合議結論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合議筆錄,每一位合議庭組成人員都應在合議筆錄上簽名。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休庭合議三個階段后,庭審即進入最后宣判階段。宣判是由審判長代表人民法院宣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認定和人民法院對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置,如撤銷、維持或變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除當庭宣判外,還可以擇期宣判。宣告判決時,應告知訴訟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前多長時間通知當事人
行政訴訟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前多長時間通知當事人,具體怎么規定的民事訴訟流程圖
一審
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
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二審審理
維持原判
改判
發揮重審
宣判后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審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你的這個問題在《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你的問題是參照民事訴訟程序執行的。所以,行政訴訟二審開庭三天前通知當事人。
我是律師,一般在開庭前三天。
行政訴訟庭審的七個環節
行政訴訟庭審的七個環節分別是:
開庭前準備階段。
準備事項主要有:
(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
(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
3.法庭調查階段。
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
5.合議庭評議階段。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拓展資料: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6.辯論原則
7.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百度百科
1.開庭前準備階段。準備事項主要有:
(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
(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審查的內容是:
(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2)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3)書記員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席;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席。向審判長報告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說明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正式宣布開庭。
(4)審判長宣布開庭。
(5)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審判長宣布開庭后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3.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的內容是:
(1)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
(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
(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
(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5)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后再發言。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當審判長認為應該查明的事實已辯論清楚,即可宣布結束辯論。審判長在按順序征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見后,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5.合議庭評議階段。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制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后當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當事人判決書。在宣讀裁決后,應告知當事人發送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間及提起上訴的有關事項。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1.開庭前準備階段。準備事項主要有:(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審查的內容是:(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2)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3)書記員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席;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席。向審判長報告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說明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正式宣布開庭。(4)審判長宣布開庭。(5)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審判長宣布開庭后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3.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的內容是:(1)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5)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后再發言。
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當審判長認為應該查明的事實已辯論清楚,即可宣布結束辯論。審判長在按順序征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見后,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5.合議庭評議階段。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制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后當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當事人判決書。在宣讀裁決后,應告知當事人發送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間及提起上訴的有關事項。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中級法院開庭后,要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1、民事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行政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起訴和審理期限的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訴訟法》三十八條二款規定; “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還規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是指《行政訴訟法》之外的法律、法規對起訴期限所作出的規定除外。這些法律、法規所作的起訴期限的規定不盡一致, 有的是3 個月, 有的是,1個月, 有的是15 天, 有的只有5 天。從而可以看出, 民事與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大不一樣的。其次, ,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答辯期限也不相同。民事案件的答辯期為十五日, 而行政案件答辯期為十日。再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也不同, 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而行政訴訟法規定,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 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只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行政案件繁多,為了不影響效率只能減少時間,而民事案件則一般涉及不僅財產而且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權利義務,因此需要更多時間給當時人提供調整這些權利與義務的時間,如果不這樣,那么極易引起社會的穩定問題。
從開庭到下判決書,需要多長時間呢?聽律師來告訴你答案!
二審訴訟期是三個月。
一般庭審完,半個月—一個月左右下達判決書
首先,如果是民事案件:第一審程序,可以采取兩種審理方式:一種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該程序審理期限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另一種是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從法院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完畢。即:案件開庭后,法院只要在上述審理期限內送達判決書,都是合法的。其次,如果是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是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擇日宣判的期限,應在審理期限內送達(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行政訴訟案二審立案了,要多久才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具體多長時間才能開庭,只有一個大概的時間,最長是33天后才能開庭,同時規定了2個月內要審理完結,涉及死刑的,可以延長2個月審理完結。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二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3、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擴展資料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1、第二審人民法院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根據規定,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其中包括開庭時間。
3、《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依照法律規定是自收到上訴狀后三個月內作出判決。并沒有對開庭時間有具體要求。從上訴到開庭一般在一兩個月之間,每個案件都不盡相同。
民事案件二審要等多長時間才開庭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135條)(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146條)因為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開庭的時間,但參考上述規定,法院為了法定期限內結案,會盡早開庭的。一個月到二個月,要看經辦人案子多少定我們離婚,孩子的撫養案件立案后多長時間開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4條的解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這一審理期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有時會發生特殊的情況,不能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結案,這就需要延長審理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根據審判庭案件數量排定庭審時間,快的約一個星期,慢的可能兩三個月。這是一起盜竊案,涉及的金額達一萬五,嫌犯已被抓去三個月了,現在準備開庭審理,那么從開庭到判刑需要多長時間呢?這其中又需要哪些過程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一般的從開庭到下達判決書是15個工作日,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30日,重大案件不得超過60日,這是指死刑案件和有重大影響的,象你說的一萬五應該不能算特別重大案件,所以應該是15日有結果,開庭以后就等合議庭合議后下達判決書,這其中沒有什么特別的過程一般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若有特殊情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同時,判決時也無需再次開庭。如果滿意,請采納哈!
二審立案后的開庭日期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確定,只需要在審限內審結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
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http://tieba.baidu.com/p/4313330808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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