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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醫療事故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首頁 > 醫療糾紛2025-01-08 05:01:55

醫療事故如何鑒定

問題一:醫療事故怎樣鑒定 醫療糾紛官司給患者留下的印象“十案九輸”,事實證明也的確如此。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而醫療糾紛司法鑒定主要針對醫療行為過錯、過失或缺陷,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及參與度,及相關傷殘程度、后期治療、護理程度等進行鑒定。因該鑒定涉及醫療領域具有相當的專業性要求,鑒定人需具有一定臨床醫學背景,同時也需法醫損傷學及損傷與疾病相關性的知識。隨著醫療服務規范化要求地提高,患者法律意識地加強,而審判權作為最終裁決權,醫療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案件中越來越多。
醫療糾紛打官司,首先進行醫療損害的司法鑒定是比較明智的選擇。
醫療糾紛鑒定應該注意的事?
1、 當事人應當盡早封存病歷及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
2、 申請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3、 要求醫院提供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復印件;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復印件。
4、 患者如果死亡,應該同意醫院方的尸體解剖意見。
5、 保存好所有門診、急診病弧檔案及有關資料。(因為誰導致醫療糾紛鑒定不能進行,誰就要承擔責任。
具體如何鑒定應帶上相關材料到鑒定所咨詢專家――――――云南現代司法鑒定所

問題二:醫療事故怎么鑒定 只要醫生的程序沒有問題就是不能算事故的。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編輯本段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編輯本段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編輯本段醫療事故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編輯本段醫療事故鑒定   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   鑒定材料包括哪些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六種情況屬于例外   6種情況不屬于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三:怎么鑒定是否醫療事故 是夠構成醫療事故,要看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但是建議不要走醫學會的鑒定,可以嘗試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侵權責任法賠償,前提是封存病歷,復印病歷,可以找專業的醫療律師咨詢,委托代理
縱橫法律網-廣東濱都律師事務所-李梅勝律師

問題四:醫療事故的鑒定流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工作流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確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 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立
第五條 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
醫學會可以根據本地區醫療工作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際,對本專家庫學科專業組設立予以適當增減和調整。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成為專家庫候選人:(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三)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同級的醫藥衛生專業學會應當按照醫學會要求,推薦專家庫成員候選人;符合條件的個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組建專家庫的醫學會申請。
醫學會對專家庫成員候選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
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
第八條 專家庫成員聘用期為4年。在聘用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專家庫成員所在單位及時報告醫學會,醫學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二)變更受聘單位或被解聘的;(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四)受刑事處罰的;(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滿需繼續聘用的,由醫學會重新審核、聘用。
第三章 鑒定的提起
第九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

問題五:醫療事故怎么鑒定和索賠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民法通則》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依據規定給出下列解釋:
一般有這幾個途徑:
1、到法院訴訟;
2、申請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
3、通過衛生局或是醫患雙方調解解決;
4、醫療事故(糾紛)是舉證倒置,舉證是醫療機構的事情。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醫院只要在醫護中有過錯,不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醫療事故對病人千萬損害的賠償范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十三條規定“因醫療事故等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賠償數額應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參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根據該規定,醫療單位因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和住宿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襝費。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并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問題六:醫療事故怎么認定!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當地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另外,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提交的鑒定材料必須合法、真實,并必須打印或用鋼筆書寫。

問題七:醫療事故鑒定應該找哪個部門,走什么程序 你先寫個鑒定申請,找衛生局開個信,然后到醫學會進行鑒定。不過我們專業律師都反對做醫療事故鑒定 而推薦司法過錯鑒定了。
其實就一個理由,醫療事故鑒定賠錢少。我詳細的為大家介紹理由。
1,醫療事故鑒定是歷史產物,可能被淘汰,可能要被修改
文革以前,醫生出事都是衛生局解決。難免護短出臺。80年代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醫學會負責搞醫療事故鑒定。但醫學會在本質上還不是獨立的民間機構。他們的工資還是衛生局發。衛生局還是能相當程度的影響鑒定。特別是最近一些年全國各地的地方保護都很厲害。全國患者意見很大。很多案件都鑒定不上醫療事故。
所以最近10多年,很多法院的法官拋棄了醫療事故鑒定,而作司法過錯鑒定,使得大量的患者得到賠償。
到了2010年,侵權責任法生效,拋棄了醫療事故概念,改用醫療損害的新概念。然后全國大多數法官都采用了司法過錯鑒定。這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專家有3個,他們教學的時候說,我們就是想淘汰醫療事故概念,淘汰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要淘汰也要他們自己宣布。不過對于法官來說很好辦,侵權責任法是法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規章,法律高于規章,法官有了法律就可以不執行規章了。
侵權責任法生效4年了,具體如何落實需要一個專門的司法解釋。這個解釋草案早就出來了,就是還沒生效--阻力很大。衛生不最近打算積極行動,保護醫生醫院的利益,計劃修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總之,醫療官司怎么打還要亂一陣子。
2,醫療事故鑒定門檻很高,保護醫生有余,保護患者不足
醫療事故鑒定的優點是收費便宜,允許一次鑒定不滿申請再次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第一次鑒定不出市,第二次鑒定不出省。但這個鑒定的結論大多醫院滿意而患者不滿。尤其是第一次鑒定更加突出。
其原因有三:
其一是當地的鑒定專家和當地醫院很熟悉。一個市,是個不大的地方,大醫院也就兩三家。所以經常出現今天你鑒定我,明天我鑒定你的情況。
其二,對比司法鑒定都是國家級或省級專家,醫療事故鑒定專家水平要差一些,對很多疑難問題不敢說話,不敢說醫院有毛病。
其三,很多地方衛生局明確有話,不讓醫學會嚴查醫院。我自己就遇見過這樣的情況。

問題八: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有什么區別 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區別有如下幾點: (1)、鑒定的機構不同。事故鑒定是各地醫學會承擔,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由有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承擔,上海就有一家比較權威的機構。 (2)、醫療事故鑒定有兩級,地級市醫學會鑒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級醫學會申請第二次鑒定,但司法鑒定則無這樣的層級區別。如當事人不服,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重新鑒定。 (3)、公信力有差異:醫學會由于是在掛靠在當地衛生局的學術組織,可以說是衛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屬下的醫院。公信力當然要差一些。司法鑒定的機構則和醫院沒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況可能會少一些。 (4)、性質上不同。醫療事故鑒定基本上是技術鑒定。司法鑒定則是獨立的專業機構所做鑒定,如果其鑒定行為違法并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要承擔賠償責任。但醫學會基本上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傷殘的損害結果,醫療事故按照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確定賠償標準的話,受害人所得的賠償大大少于醫療過錯損害賠償,差別太大了。

問題九:做醫療事故鑒定需要什么程序 你好,你先寫個鑒定申請,找衛生局開個信,然后到醫學會進行鑒定。不過我們專業律師都反對做醫療事故鑒定 而推薦司法過錯鑒定了。
其實就一個理由,醫療事故鑒定賠錢少。我詳細的為大家介紹理由。
1,醫療事故鑒定是歷史產物,可能被淘汰,可能要被修改
文革以前,醫生出事都是衛生局解決。難免護短出臺。80年代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醫學會負責搞醫療事故鑒定。但醫學會在本質上還不是獨立的民間機構。他們的工資還是衛生局發。衛生局還是能相當程度的影響鑒定。特別是最近一些年全國各地的地方保護都很厲害。全國患者意見很大。很多案件都鑒定不上醫療事故。
所以最近10多年,很多法院的法官拋棄了醫療事故鑒定,而作司法過錯鑒定,使得大量的患者得到賠償。
到了2010年,侵權責任法生效,拋棄了醫療事故概念,改用醫療損害的新概念。然后全國大多數法官都采用了司法過錯鑒定。這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專家有3個,他們教學的時候說,我們就是想淘汰醫療事故概念,淘汰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要淘汰也要他們自己宣布。不過對于法官來說很好辦,侵權責任法是法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規章,法律高于規章,法官有了法律就可以不執行規章了。
侵權責任法生效4年了,具體如何落實需要一個專門的司法解釋。這個解釋草案早就出來了,就是還沒生效--阻力很大。衛生不最近打算積極行動,保護醫生醫院的利益,計劃修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總之,醫療官司怎么打還要亂一陣子。
2,醫療事故鑒定門檻很高,保護醫生有余,保護患者不足
醫療事故鑒定的優點是收費便宜,允許一次鑒定不滿申請再次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第一次鑒定不出市,第二次鑒定不出省。但這個鑒定的結論大多醫院滿意而患者不滿。尤其是第一次鑒定更加突出。
其原因有三:
其一是當地的鑒定專家和當地醫院很熟悉。一個市,是個不大的地方,大醫院也就兩三家。所以經常出現今天你鑒定我,明天我鑒定你的情況。
其二,對比司法鑒定都是國家級或省級專家,醫療事故鑒定專家水平要差一些,對很多疑難問題不敢說話,不敢說醫院有毛病。
其三,很多地方衛生局明確有話,不讓醫學會嚴查醫院。我自己就遇見過這樣的情況。

醫療糾紛責任劃分標準

醫療糾紛責任劃分為以下四種:
1、完全責任;
2、主要責任;
3、次要責任;
4、輕微責任。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具體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一到十級傷殘等級怎么劃分?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30)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塵肺II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3)粒細胞缺乏癥;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但<20 cm2(注: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癥;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注:1010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并支氣管成形術后;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后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后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后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癥;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00/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后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后;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后;
43結腸修補術后;
44肝修補術后;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后;
47脾修補術后;
48胰修補術后;
49腎修補術后;
50膀胱修補術后;
51子宮修補術后;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后;
54乳腺成形術后;

什么情況才算醫療事故

什么情況才算醫療事故

  什么情況才算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在治療的過程中,對傷員造成一定的損害的情況,我們在發生醫療事故時,可以通過起訴來維護自己權益得到一定的賠償,以下是關于什么情況才算醫療事故。

  什么情況才算醫療事故1

   一、哪些情況屬于醫療事故。

   (一)定義。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二)定義解讀。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也即違反了法律法規、診療常規;2、患者產生了人身損害;3、患者的人身損害是這些過錯造成的。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三)誤認為醫療事故的情形。

  實踐中,經常有人會錯誤理解醫療事故構成的條件,最多的是認為只要醫院有過錯,就構成了醫療事故,例如醫院打錯針了,張冠李戴,最終沒有產生人身損害,但患者認為這就是醫療事故;

  其次是認為只要產生了預料之外的人身損害,就構成了醫療事故,例如年齡大的患者手術后并發腦血管意外,醫院在圍手術期并無過錯,但家屬認為手術是成功的,好好的一個人發生腦出血,肯定是醫療事故;

  少數情況是醫院有過錯,但人身損害與過錯無因果關系,還例如醫院打錯針了,張冠李戴,但患者死于耐藥細菌引起的院內感染,家屬認為這也是醫療事故。其實,這三種情況都不是醫療事故,因為沒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

  作為醫療事故的前提條件,醫院存在過錯,這個普通人可能沒辦法評估,還需要專業人士來評估,特別是要結合法律法規、醫療常規、臨床指南,建議咨詢醫療糾紛專業律師。

   (四)舉幾個常見的構成醫療事故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例1,患者胸痛半小時入急診,但醫院沒有按照急性胸痛流程予檢查心電圖、心肌酶,導致患者心肌梗死被漏診,十余小時后患者因心肌梗死心跳驟停死亡。這就是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違反了診療常規,漏診心肌梗死,導致患者未及時治療死亡,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

  案例2,患者左側肢體乏力診斷急性腦梗死,到醫院過了溶栓或急診介入手術時間窗,48小時后癥狀并無加重,但醫院堅持予患者行腦血管內介入治療,術中出現腦出血并發癥,導致患者植物人狀態。這是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違反急性腦梗死相關診療指南,無手術適應癥給患者手術,導致并發癥發生,也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

  案例3,醫院給幼兒做雙側疝氣手術,沒有理清解剖結構,不慎同時將輸精管切斷,造成患兒成年后不育癥,造成6級傷殘,這是典型的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由手術操作不當所致。

   二、醫療事故的分級標準。

   (一)分級標準。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相關細則因為內容很多,林律師這里就不一一列舉,詳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二)什么是四級醫療事故。

  在這里要補充解釋一下四級醫療事故,這是因為這一級是不構成傷殘的,沒有產生軀體功能障礙或不可逆的損害,那么患者朋友就不好靠自己的知識去評判了。可以參考以下情形對照: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也就是說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住院天數,讓患者接受了額外的治療,雖然不構成傷殘或造成不可逆損害,也是構成四級醫療事故的。

   三、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1、要認定醫療事故,必須通過法定程序認定。首先必須通過當地衛健委申請,由衛健委委托醫學會鑒定,一般醫學會不會受理單方面申請,申請時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完整的病歷資料,如哪一方應當提交病歷資料而不提交,醫學會會裁定哪一方的責任導致鑒定不能,日后起訴將承擔舉證不利責任。

  2、醫學會受理后,將出具受理通知書,一般1-6個月內會安排開聽證會,聽證會要求醫患雙方提交書面陳述意見,不管是醫方還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視該陳述意見,因為病歷繁多而復雜

  鑒定專家往往沒有太多的時間去逐字閱讀分析,簡單專業的陳述詞是鑒定專家了解醫療過程、有無醫療過錯的關鍵,鑒定專家不會忽視患方陳述詞中所列舉的醫方過錯,在鑒定結論中也會針對陳述意見做出答復。所以請專業的醫療糾紛律師撰寫聽證會陳述詞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專業律師參加聽證會。

  3、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出具后,醫患雙方如不認可鑒定結論,都有權利申請省級醫學會鑒定,如對市醫學會鑒定結論不認可,可申請省醫學會鑒定,程序同前一次鑒定。

  但是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還不服的話,基本上沒有機會再申請中華醫學會鑒定。不過還是可以起訴到法院,再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患方是有權利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

  4、鑒定為醫療事故后,衛健委或司法機關不是對所有的醫療事故都給予懲罰,只有造成較嚴重醫療事故(主要責任)時才有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違反法律法規或極度不負責任造成的傷殘或死亡,大部分的醫療事故最終還是民事賠償,行政處罰通常被忽視掉。

  5、大部分醫學會只做醫療事故認定的鑒定,而不鑒定醫療期、護理期、營養期、傷殘鑒定、護理依賴等級、后續治療費等等,這些是計算賠償所必須的,患方后續很可能還要另行委托司法鑒定上述事項,如果想一步到位都鑒定,最好是選擇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一般是通過法院委托進行)。

  什么情況才算醫療事故2

   一、怎樣才算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行為的認定是:

  1、醫療事故的主體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醫療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1、罪侵犯的客體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對醫務工作進行嚴格管理,以保障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為人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醫療事故,不僅侵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而且侵害了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在醫療單位接受治療、體檢的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護理或體檢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因此,構成本罪在行為方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其一,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實施了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前者如手術中錯配藥物、錯誤輸血等,后者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

  其二,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所謂嚴重損害,是指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阻礙等情形。當然,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上述特定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則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此種責任。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醫務人員。

  所謂醫務人員,一般是指經過醫藥院校教育或各級醫療機構培訓后,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承認或者經過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具體而言,醫務人員包括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

  如果行為人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故意造成就診人死亡或故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根據性質和情節成立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什么情況才算醫療事故3

   醫療糾紛的處置

  (一)處置原則: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法、和諧、效率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二)處理途徑:根據我院“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及進展,處理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科室解釋、協調:一旦發生或可能發生醫療糾紛時,醫務人員要高度重視,以積極的態度妥善處理,同時在第一時間報告科主任、護士長,并協助科主任、護士長做好處理工作。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實的基礎上,必要時匯同主管醫務人員組成醫療糾紛處理小組,負責向病人及其家屬作好解釋、勸說工作,盡可能化解醫療糾紛。

  2、糾紛辦、醫務科/護理部答復、協調處理:針對科室匯報或患者直接來信來訪的醫療糾紛,負責調查、答復、協調。

  3、依法處理:針對不能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患方或醫院提出法院訴訟,糾紛辦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司法鑒定和法院訴訟相關工作。

  4、第三方協調: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作為獨立第三方介入醫患糾紛調解,為醫患雙方搭建平等對話的溝通平臺,把醫患糾紛納入理性解決問題的渠道,推動醫患糾紛更快更好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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