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職業病鑒定知識(什么是職業病鑒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5-01-08 06:10:05

職業病如何鑒定?定性為職業病

本人在 電信外線施工 屬于高危工作 計件多勞多得, 一年無休,家中人死不下來是 休不起來的,一天忙到晚,導致有時工作時心臟劇烈疼痛 ,經查是過勞引起。時間久了會有大礙影響腎功能,(當然現在還沒嚴重到這樣的地步)請問這算是職業病rn難倒只有皮膚內臟 受傷過敏才叫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鑒定程序如下:
  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核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組織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鑒定為職業病的標準是怎樣的

請來中國職業病網進行查詢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有詳細規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必須適應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實現區域覆蓋。
第四條 各地要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相關的人員、設備和工作經費,以滿足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診斷機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
(五)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決定受理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和提交技術評審報告,并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批準的申請單位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續。經原批準機關審核合格的,延續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設區的市沒有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并使其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是:
(一)在批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范圍內開展職業病診斷;
(二)報告職業病;
(三)報告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
(四)承擔《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并對其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等有關醫療衛生人員技術培訓和政策、法律培訓,并采取措施改善職業病診斷工作條件,提高職業病診斷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尊重、關心、愛護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隱私。
第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
(一)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規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依法在其資質范圍內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不得從事超出其資質范圍的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診 斷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
第二十八條 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仍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的,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獨立分析、判斷、提出診斷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預。
第三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診斷醫師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得棄權。
第三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診斷需要,聘請其他單位職業病診斷醫師參加診斷。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后,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應當包括: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二)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確診為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相關監管部門、用人單位提出專業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懷疑勞動者健康損害可能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有關時,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章 鑒 定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鑒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鑒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鑒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職業病鑒定檔案;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職業病鑒定的其他工作。
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為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鑒定工作的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鑒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鑒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其成員。專家庫可以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組。
第四十條專家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床相關學科、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鑒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 參加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應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鑒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并有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鑒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第四十三條 參與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鑒定的;
(三)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鑒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之后,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在鑒定結論形成后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鑒定書。
第四十六條 根據職業病鑒定工作需要,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
專家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
需要了解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鑒定應當中止。
職業病鑒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組進行職業病鑒定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職業病鑒定會。所有參與職業病鑒定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被鑒定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 專家組應當認真審閱鑒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后,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
鑒定結論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鑒定事由;
(二)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三)鑒定時間。
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首次鑒定的職業病鑒定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各一份,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再次鑒定的職業病鑒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首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各一份,再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鑒定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條 鑒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職業病鑒定過程,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家組的組成;
(二)鑒定時間;
(三)鑒定所用資料;
(四)鑒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鑒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鑒定專家簽字的鑒定結論;
(七)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
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三)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等情況;
(四)職業病報告情況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并不定期抽查;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職業病鑒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實情況及職業病報告等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
(三)泄露勞動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職業病工傷鑒定

工傷 職業病鑒定 工傷職業病鑒定如下: 1、國家標準 2021年,國家發布了 《職工工傷與 職業病 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GB/T 16180-2021 ),這是新的 工傷鑒定 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21) 2、最新標準 為使 勞動能力鑒定 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 傷殘 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在總結分析10余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并與我國勞動能力鑒定 法規 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 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 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 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對“于國家 社會保險法 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的表述改為“于國家 工傷保險 法規所規定的 停工留薪期 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于判斷與執行。

職業病皮膚病怎么鑒定

職業性皮膚病癥狀如下:
1.職業性光敏性皮炎 在勞動中接觸光敏物質所引起,包括光毒性皮炎和光變態反應性皮炎。
(1)光毒性皮炎:好發于日光暴露部位。表現為日光照射后很快發生局部潮紅、腫脹伴燒灼、刺痛或不同程度瘙癢,嚴重者可在紅斑、水腫基礎上出現漿液性水皰或大皰,破潰后可糜爛、結痂。愈后可留有不同程度的彌漫性色素沉著。
(2)光變態反應性皮炎:患者多有光敏物接觸史,首次發病潛伏期為1~2周,再次發病潛伏期小于24小時。皮損初發于曝光部位,邊界不清楚,以后可向周圍皮膚擴散并累及其他部位。
2.職業性皮膚色素異常 可分為色素沉著和色素減退兩類。
(1)色素沉著:多累及長期接觸煤焦油、石油及其分餾產物或橡膠、顏料及其中間體者。好發于面、頸及前臂等暴露部位,往往對稱分布。初發皮損為瘙癢性紅斑,逐漸出現色素沉著,呈斑點、斑片或網狀分布,界限不清,有時可有毛囊角化性丘疹、毛細血管擴張及皮膚輕度萎縮等。皮損消退緩慢,脫離接觸性致敏物后數月才可逐漸消退,再次接觸可復發。
(2)色素減退:多累及長期接觸苯二酚、烷基酚、環氧樹脂或煤焦油、石油及其分餾產物者。好發于手背、前臂等接觸暴露部位,少數可發生于身體其他部位。部分患者初發即為白斑,也可繼發于皮炎或皮膚損傷后,皮損類似白癜風,多為點狀或片狀局限性色素脫失斑,大小不一,境界清楚。病程呈慢性經過,脫離接觸性致敏物后皮損可緩慢消退。
3.職業性痤瘡 多見于長期接觸礦物油類或某些鹵代烴類物質者,臨床表現類似痤瘡。根據接觸物的不同可分為油痤瘡和氯痤瘡兩類:
(1)油痤瘡:與長期接觸石油、煤焦油及其分餾產物有關。好發于接觸暴露部位。皮損為黑頭粉刺或毛囊炎,毛囊口擴大,毳毛在毛囊口折斷,可呈角化性痤瘡樣皮損,也可出現膿皰、囊腫等改變。
(2)氯痤瘡:與長期接觸鹵代烴類化合物有關。好發于面部及耳廓前后,也可累及軀干、四肢及陰囊等部位。皮損以黑頭粉刺為主,炎性丘疹較少見,部分患者耳廓周圍及陰囊等處可有草黃色囊腫。輕度器官損害被認為是氯痤瘡的特征之一。
4.職業性皮炎 最常見,占全部職業性皮膚病的90%左右,多由職業活動過程中接觸原發性化學刺激物或致敏物引起。表現為接觸性皮炎或濕疹(詳見接觸性皮炎)。
5.職業性皮膚潰瘍

多累及長期接觸鉻、鈹、砷等化合物者,多為局部皮膚接觸刺激物后發生的腐蝕性損害。好發于四肢遠端,尤其在指、腕、踝關節等處多見。典型皮損為綠豆至黃豆大小潰瘍,圓形或橢圓形,表面常有少量分泌物或干燥的灰黑色痂,邊緣清楚,潰瘍周圍組織稍增生隆起(“鳥眼狀”潰瘍)。常自覺不同程度的疼痛,繼發感染時明顯。詳細情況請登錄中國職業病網進行對該病的咨詢及了解。

相關推薦:

職業病鑒定知識(什么是職業病鑒定)

中國婦女兒童保護法(保護婦女兒童的法律有哪些)

最新醫療事故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追加第三人(被告能否申請追加第三人)

執行代理人(執行案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