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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罪(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罪)

首頁 > 醫療糾紛2025-01-11 04:20:41

刑法452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法452條規定了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內容,指出對生產經營設施或者物品,實施爆炸、放火、投毒、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452條規定了一種犯罪行為,即破壞生產經營罪。該罪名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多種行為。具體來說,犯罪行為是指對生產經營設施或者物品,實施爆炸、放火、投毒、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行為。這些行為的實施,會給企業和社會帶來極大的損失,不僅會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還會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將面臨非常嚴厲的懲罰。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種懲罰不僅是對犯罪分子的警示,也是對其他人的警告,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防范意識。

為什么要制定破壞生產經營罪?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生產經營的持續發展對于整個社會都至關重要。而一些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或實現某種利益,利用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造成企業巨大的損失,嚴重威脅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因此,制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旨在保護企業的正常經營,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

刑法452條規定了破壞生產經營罪,該罪名包括實施爆炸、放火、投毒、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處罰嚴重,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企業的正常經營,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破壞生產經營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本罪實際上是以毀壞財物的方法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由于本罪不是單純的毀壞財物,而是毀壞生產資料,因而會存在間接損失,故成立本罪不以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為前提。構成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在1979年《刑法》中即已出現,并于1997年《刑法》中正式確立,后歷次修正案均未修改本罪。

(一)1979年《刑法》設立破壞集體生產罪

1979年《刑法》第125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集體生產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破壞集體生產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

(二)1997年《刑法》將其修改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并上調法定刑

1997 年《刑法》將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置于侵犯財產罪一章,并調整法定刑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行為主體

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行為方式

行為人必須具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其他方法”應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毀壞財物的方法,如切斷電源,制造停電事故;偷改設計圖紙,導致質量事故;破壞種子或禾苗等,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生產經營”包括機器設備、耕畜等生產工具、生產資料,及一切經濟形式的生產經營,而不問其所有制性質。

破壞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僅需結果是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完全無法進行或者使已經進行的部分歸于無效。破壞的對象,必須是與各種經濟單位的經營活動有著直接聯系的,否則,就不構成本罪。例如,破壞已經閑置不用的機器設備、破壞倉庫里儲存備用的生產工具和收獲的糧食、殘害已喪失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即使這些財物是各種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的,由于它們與各種經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并無直接聯系,因而相關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可能成立其他犯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責任形式

本罪主觀上要求故意,且司法實踐多認為需要行為人具有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所謂其他個人目的,主要是指基于個人得失的各種心懷不滿、憤恨、厭惡等報復目的。引起這種犯罪目的的因素較為復雜多樣,如由于受批評、處分等而對領導不滿,或者對批評、接發其錯誤、違紀、違法行為的人不滿,;對工作崗位不滿意、厭惡等等。

由于過失對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破壞的,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一)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之區分

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構成的犯罪。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破壞行為,主觀方面都要求具有故意,在而且兩者都侵犯了財產法益,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兩者很容易混淆。

首先,兩罪最關鍵的區分在于行為對象與保護的法益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 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對象是財物,前者保護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 后者保護的法益是財物的效用。

其次,兩罪行為所造成的毀壞程度和情況不完全相同。只要使行為對象的功能喪失即可構成本罪,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要達到對象滅失或喪失價值的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 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有兩種, 一種是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來實現, 另一種是通過不毀壞財物的手段來實現。當手段表現為毀壞財物的方式時,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便產生競合。因此, 兩罪并非對立排斥關系, 而是存在競合情形。若既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 又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 屬于想象競合, 應擇一重罪論處。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及破壞通訊設施罪及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區分

從犯罪行為的表現和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來看,兩者之間具有諸多類似,但兩者破壞的對象和保護的法益不同,因而有明顯區別。

破壞交通設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所破壞的對象是刑法專條保護的特定設備、設施,具有特定性,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的對象是一般的機器設備等財物,其內容更為廣泛;破壞交通設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的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各種經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破壞生產經營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其一,保護的法益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保護的法益是各種經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屬于侵犯財產罪的一種;重大責任事故罪保護的法益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其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壞各種經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其三,主觀方面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是出于故意,并且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人對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出于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堵門影響經營能構成什么罪

堵門影響經營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堵門影響經營的量刑標準,可以分為以下情況:
1、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決民事糾紛有以下途徑: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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