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醫患雙方的和解的原則:(一)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都要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達成協議之后,雙方當事人也應當守信用,自覺履行協商中約定的義務。(二)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協商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在協商過程中不得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會被撤銷或者變更。(三)采用法定的形式由于醫療糾紛涉及的問題非常復雜,時間跨度較長,且患方容易出現反復,因此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糾紛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制作協議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
法律分析: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三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七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扶養到十六周歲,對年滿十六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七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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