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醫療糾紛主要指醫患之間因為醫療相關問題引起的民事訴訟糾紛。醫療糾紛主要通過調解等非訴方式解決。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有著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于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秘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的客體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解決途徑有:雙方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等。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訴訟是指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對因醫療過錯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等相關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由患者方向人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的一系列程序。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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