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高空墜物哪個部門管?
一、對于高空墜物哪個部門管 高空墜物是屬于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但是,當高空墜物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如果想要維權并不能直接去縣規劃局找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還是得報案,可以通過派出所的調查確認侵權人之后,自己提起民事 訴訟 維權的。 二、在我國對于高空墜物如何防范 1、不主動拋物 這是違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注意檢查房屋 從高空墜下的物體小到紙巾、果核、牙簽,大到晾衣架、煙灰缸、花盆,更讓人觸目驚心的還有鋼板、防盜網等龐然大物。 三、安全隱患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臺,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著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為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現,2017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十起。 四、高空墜物將要負的責任有哪些 高空墜物是要負的責任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現在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的非常的快,我們國家的高層建筑也非常的多。現在高層建筑多了高空墜物的現象也就會相應的增多。有的時候高空墜物是無意造成的,所以我們平常的生活中一定要對高空墜物的事情進行一定的安全隱患排除。
高空墜物應該向哪個部門反映
法律主觀:
一、高空墜物找哪個部門來進行處理
高空墜物找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來進行處理。但是,當高空墜物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如果想要維權并不能直接去縣規劃局找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還是得報案,找法網提醒您,可以通過派出所的調查確認侵權人之后,自己提起民事訴訟維權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系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于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
二、我國高空墜物可以判刑嗎
我國高空墜物是可以判刑的,高空墜物的判刑標準是三年到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不過,如果并沒有給被侵權人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的話,關于高空墜物的這種行為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就算要判刑也得建立在受害者確認了實際的侵權人之后。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
三、民法典高空墜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高空墜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拋物打什么電話投訴
法律分析:發生高空拋物的,當事人可權報警處理,由警察對案件進行調查,確定高空拋物者,按實際情況追究拋物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樓上高空拋物可以報警嗎
可以報警。根據法律規定,禁止高空拋物。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嚴重侵權后果的,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也可對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高空拋物責任劃分依據如下:
1、高空拋物能明確責任人的,有責任人全權承擔,高空拋物找不到責任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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