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醫療糾紛案例
患兒錢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兒系孕39周在南京市鼓樓醫院婦產科行剖宮產出生,生后反應差,呼吸促,由鼓樓醫院轉入南京市兒童醫院新生兒內科,治療12天后恢復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轉入新生兒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術,手術順利,術后生命體征平穩。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認為患兒病情平穩,為暴露手術切口,將患兒俯臥,并撤去心電監護和吸氧設備,患兒就這樣趴了近3個小時,中間沒有醫護人員查看;11:30左右,家屬看到患兒臉色發紫發青,急按鈴叫來醫護人員,將患兒平臥,同時予以吸氧和心電監護;10分鐘后患兒口唇轉紅,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現腹膨脹,嘔吐黃色液體,X線診為腸梗阻,被告考慮為新生兒壞死性小腸結腸炎(NEC),保守治療效果不好,患兒病情逐漸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律師將南京市兒童醫院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病歷資料包括醫療機構保管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交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
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是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1、醫療糾紛鑒定程序。
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醫療糾紛的鑒定機構和途徑。
醫療糾紛的鑒定機構有各級地方醫學會及中華醫學會。確定鑒定機構有兩個途徑,一是雙方協商,二是法院指定。
雙方協商就是雙方都同意某一鑒定機構作為案件的鑒定機構,可以是雙方中的一方提出某個機構,對方同意,也可以是雙方分別寫幾個鑒定機構,有重合的就在其中挑選出來一家作為案件的鑒定機構。
3、醫療糾紛的調解方法。
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避免醫療糾紛的方法:
1、狠抓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
堅持實行醫療質量管理目標責任管理。每年年初醫院與各科室簽訂醫療質量管理責任書,每月進行檢查考核,凡發生一起醫療糾紛,按其責任大小,分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進行內部經濟追償。
2、狠抓規章制度的落實,建立醫療糾紛的長效防范機制。
即用三嚴來規范醫療質量的管理,一是嚴格制定制度。針對醫療質量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容易出現醫療安全隱患的重點環節,如婦產科、產房、手術室、供應室、急救室,逐一排查醫療安全隱患,逐條落實到人進行整改。
3、把脈誠信,加強醫患溝通。
加強醫患溝通是確保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環節,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增加患者對醫療技術局限性和高風險性的了解,加深對醫生的信任,還可以疏導患者的社會心理問題,促進疾病的轉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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