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醫保的用醫保,沒有醫保的:
1、發生工傷事故,對職工進行賠償: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公司負擔部分),
營業外支出,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承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責任人承擔部分或個人承擔部分),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承擔部分)。
3、沒有給員工上醫保的或是單位單獨報銷醫藥費的: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這個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和計不計入個稅略有爭議。以當地稅局解答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醫療類費用支出在醫療統籌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職工發生與企業無關的傷亡事故,企業給予的各類慰問補助費用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企業應取得傷亡職工的傷亡證明、調解或判決資料、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作為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相關證據。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的醫療、一次性補償等支出,扣除工傷保險賠償后,由企業承擔的,屬于醫療類費用支出在醫療統籌以外支付的部分,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發生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應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應取得傷殘職工的傷殘證明、調解或判決資料、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作為企業職工因公傷殘而發生的補償金相關證據。
一、如果單位為職工上保險了,帳務處理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后,向職工墊付醫藥費: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賠付公司墊付的藥費時(如果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公司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二、如果你單位沒上保險,全額報銷工人的藥費時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擴展資料:
1、《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政務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該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條例,確立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職工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目前該條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3、《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該條例只規定了所需要費用符合目錄的,從工傷基金支付,但沒有規定不符合目錄的,由誰承擔。所以可以認定這是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法律漏洞。但絕不能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文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認定職工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前文已述,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尚未完全失效。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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