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民事、行政立案審查時間是七天;對刑事自訴立案審查時間是十五天;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審查時間是三十天;對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審查時間是十五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年后,關于法院 立案 需多長時間來說,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就是,原告起訴時不缺少起訴材料的,法院應當收到起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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