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區別
1.賠償范圍不同。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項,而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比其多了一項死亡賠償金。
2.適用法律不同。
目前醫療損害都是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的,只不過在審理中,屬于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不符合醫療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3.賠償計算標準不同。
醫療事故損害的賠償較低,以精神損害撫慰金為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賠償的步驟
第一步,鑒定醫療事故。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第三步,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索賠技巧
技巧一: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技巧二:行政調解與司法救濟可選擇
技巧三: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可選擇
技巧四: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莫主動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損害在賠償方面有什么差別?
權將上述問題表述如下: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損害責任在賠償方面有什么差別?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首先對兩個概念進行定義。
楊立新教授將醫療損害責任定義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的表述,醫療事故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其外延較窄,只限于人身損害后果,無法涵蓋那些沒有造成直接人身損害,但造成精神損害、財產損失的行為。
在鑒定主體、鑒定過程、鑒定結論、法律法規適用、賠償范圍、賠償標準等諸多方面都有區別。
可以參照:http://blog.sina.com.cn/s/blog_1026b11e0100oap6.html
若想探討關于醫療糾紛方面的案例,歡迎
[email protected]醫療事故賠償和醫療損害責任在賠償方面的差別,主要在于它們依據的法律基礎牢固程度上。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公民生命、健康受損后國家應當給予的賠償責任法律救濟程度是否合法,與國家法律規定的差異問題。具體包括:
差別1、賠償有沒有屬于醫療事故的先決條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一開始實施,其規定的“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就被法院否定掉。
因為它違反了《民法通則》等基本法,給受害患者獲賠附加了醫學會組織的“秘密合議”決斷屬于醫療事故的這種先決條件(第二十五條)。2010年7月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完全拋開“醫療事故”的提法和概念,拋開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這項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不僅在司法中被抵制,而且其繼續施行,是對國家法律的抵觸和違反。早就應當廢止。
差別2、要不要賠“命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造成患者死亡的不用賠償死亡賠償金(第五十條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不包含死亡賠償金),與2004年5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本律師的意見,把死亡賠償金作為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并列的兩項賠償(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完全相抵觸。醫療事故的賠償出現了不賠“命錢”的問題。《侵權責任法》同時規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賠償(第十六條)和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二條)。
差別3、精神損失如何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第五十條第(十一)項)。與2004年5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般這樣算來,醫療事故精神賠償較低,且直接套用“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算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往往具體到幾角幾分。法院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下來往往是整數。實踐中,判過幾十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責任法》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沒有新規定。醫療損害責任賠償應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
差別4、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醫療事故賠償和醫療損害責任賠償的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計算年限和依據的數據不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殘疾賠償的殘疾生活補助費計算規定為“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第五十條第(五)項)。與2004年5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沒有具體規定計算方法,應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差別5、賠償要不要先“鑒定”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賠償和醫療損害責任賠償的先決條件和賠償程度不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事故“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這個“秘密合議”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不用鑒定人署名擔責(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不用講任何理由直接給出責任程度和比例。可以完全由醫方的組織醫學會所組織的秘密小組看著給患方多大程度的賠償。《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等情形,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只規定了一種責任方式(“賠償責任”),沒有“因果關系”、“責任參與度”、“計算比率”的規定。沒有鑒定的先決條件。
沒有什么差別了
醫療賠償和醫療事故賠償有什么區別
區別:在法律適用、醫療鑒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卻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
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鑒定方面。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高法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需要委托進行其他醫療鑒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要求提出該申請一方預交鑒定費。”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
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 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后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 賠償系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根據民法原則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情節,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二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為使法律法規漸進統一,《高法意見》最新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及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
3 賠償數額。對此《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中,賠償標準是適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還是適用中規定的標準?
問: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中,賠償標準是適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還是適用中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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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后期怎么補償
一旦發生醫療事故,作為權益遭受侵害的患者有權依法申領賠償。賠償金的種類依據不同的事故后果而定。資深律師根據自身經驗并結合相關法規得出:一般醫療糾紛訴訟請求的項目及數額確定如下。
一、因致殘而主張的項目
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二、因就醫治療支出的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具體數額確定同損害賠償區別不大。
三、因死亡而主張的項
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患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同殘疾賠償金計算。
四、精神損害撫慰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有上限限制,一般醫療損害賠償中則沒有個限制。
五、殘疾賠償金計算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同
表現在:計算標準不同,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年限不同,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亦不同
表現在:計算標準不同,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計算年限不同,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綜上,案由不同,訴訟請求的項目及數額計算不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主要區別在于:一、前者有死亡賠償金,二、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和年限不同,三、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不同。
一切依照法院判決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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