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級醫療事故: 1.死亡; 2.植物人狀態; 3.極重度智能障礙; 4.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5.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6.四肢癱瘓,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分析: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如植物人狀態;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如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如發聲及言語困難;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如拔除健康恒牙;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分析:(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三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七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扶養到十六周歲,對年滿十六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七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三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七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扶養到十六周歲,對年滿十六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十年;但是,六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七十周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參加喪葬活動的死者直系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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