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如何規定虐待罪量刑標準
犯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虐待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后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二、虐待罪認定標準
1、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志。根據本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虐待行為一般,情節較輕的,如一、兩次的打罵,偶爾的不給飯吃、禁閉等,不應作為虐待罪論處。虐待情節是否惡劣,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于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么嚴重后果。
(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后的一個月內,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兒女對因臥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煙頭等燙妻子的陰 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于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后果嚴重,例如,由于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癥、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癥;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后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當然,判斷是否情節惡劣,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
2、從犯罪的對象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和扶養關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論處)。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采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應依照本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或 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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