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精神病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訴訟中,當事人及以利害關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癡呆癥人)。人民法院確有必要進行認定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施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先行作出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如下: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鑒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閱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鑒定方案。
3、對被鑒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査。
4、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作出鑒定結論,寫鑒定書,交付委托鑒定機關。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鑒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時委托鑒定機關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觀材料,還可進行缺席鑒定。
二、精神鑒定的時間是多久?
精神病鑒定一般是30天。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三、民法典中精神病人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精神病人屬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恩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有些案件當中,由于一方的精神狀態有問題不具有行為能力,為了保護這些當事人的權益,就會委托相關的機構做精神方面的鑒定,來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一般鑒定時間為30天就會得出結果。
一、司法程序:
1、首先由人民檢察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首先應明確鑒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閱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鑒定方案。
3、對被鑒定人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CT掃描及其他特殊檢_。
4、通常由3〜5人組成的鑒定小組進行鑒定,簡單案件也可由專家個人承擔。最后根據檢查所見,結合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作出鑒定結論,繕寫鑒定書,交付委托鑒定機關。
ps: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鑒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時委托鑒定機關#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觀材料,還可進行缺席鑒定。
二、這種是鑒定機構考慮多方面的,你們只要根據事實進行描述,法院會根據鑒定機構出示的鑒定書來判定責任。
三、如果認定了是精神病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你可以向對方監護人索要經濟賠償。
擴展資料:刑事責任能力認定:
責任能力評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其中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明確規定了評定精神病人作案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根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癥狀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關于不能辨認和不能完全辨認的法律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條規定:“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因此,評定時首先要明確精神疾病的診斷,并判明其實施危害行為時所處的疾病階段以及疾病的嚴重程度,綜合分析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響,作出責任能力評定。
⑴無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疾病的發作期且危害行為與精神癥狀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⑶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各類精神疾病法律能力的評定:
1、精神分裂癥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礙
精神分裂癥患者違法行為占司法精神病學總數的第一位。一般來講, 精神分裂癥患者在疾病發作期出現違法行為,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時,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不完全緩解期及殘留期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處于穩定緩解狀態者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作案動機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參考因素。在幻覺妄想即“病理動機”支配下作案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現實動機支配下作案一般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有的既有現實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有的作案沒有明確動機,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癥患者將路過其門前的一名未曾見過面的小學生一刀殺死,鑒定時他自己也說不清為什么這樣做,不明動機事實上是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的評定原則和責任能力的評定原則大體上相同。
偏執性精神障礙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的責任能力、行為能力及其他相關能力的鑒定可以參照精神分裂癥的鑒定原則進行。
心境障礙中抑郁癥患者的暴力行為近年來受到國內外學者的重視。抑郁癥患者可發生所謂的“擴大性自殺”,是由于病人存在強烈的自殺觀念,又出于對配偶或子女處境的同情和憐憫,認為自己無能為力和不忍心遺棄親屬,因而在自己自殺前殺死親屬而后自殺。
在責任能力評定上,具有抑郁妄想綜合征的抑郁患者對自己的行為往往喪失辨認能力,一般判定無責任能力;而具有焦慮癥狀(或激越性)的抑郁患者對自己的行為往往具有辨認能力或辨認能力下降,一般應視為有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
2.腦器質性精神疾病、軀體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腦器質性精神疾病、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在臨床上表現為急性腦病綜合征,主要表現為意識障礙,喪失了對自身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出現違法犯罪時,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腦器質性精神疾病、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也表現為慢性腦病綜合征和精神病性癥狀,表現類精神分裂癥、抑郁狀態、類躁狂狀態,達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時,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程度較輕的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表現為人格改變者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部分從輕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表現為智能障礙者參照精神發育遲滯評定責任能力。
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常見形式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急性酒精中毒后由于出現意識障礙,辨認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損害,容易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普通醉酒狀態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因為在飲酒前被鑒定人就應預見飲酒后可能出現的后果;
復雜性醉酒一般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酒精中毒性腦病、酒中毒性妄想癥、酒中毒性幻覺癥等,由于其病情達到精神病性程度,參照精神分裂癥鑒定原則進行評定,一般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和無行為能力。
3.精神發育遲滯
精神發育遲滯在我國司法精神病鑒定中居第二位,僅次于精神分裂癥。精神發育遲滯患者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容易接受暗示和教唆而犯罪,也容易受到人身侵害。女性患者常因被強奸或誘奸而要求鑒定其行為能力和性防衛能力,以明確施加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一般參照智商結果予以評定。
智商在34分以下者為無責任能力,35~49分者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智商在50~69分者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行為能力評定原則大體相同。應該指出的是,智商測定不應是我們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唯一依據,應結合生活、學習和工作能力綜合評定。
4.人格障礙和性心理障礙
狹義的人格障礙指反社會性人格障礙。反社會性人格障礙者缺乏正常的道德倫理觀念,行為具有沖動性,容易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生物學研究發現這類人的大腦成熟延遲,皮層警覺性低下,腦電節律變慢,表明腦功能不良。
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仍有充分的辨認能力;而且人格障礙的程度越嚴重,反社會性就越強,對社會危害性越大,醫療措施難以奏效,必須給予強制性處罰措施,一般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對曾有腦部疾病病史和腦損傷病史、腦電圖或腦影像學檢查有明顯異常者,可以酌情評定為有(部分)責任能力,但應嚴格掌握。
各類性心理障礙者一般現實檢驗能力并未受損,未喪失是非辨別能力,對自身的所作所為能夠清楚地評價,一般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戀尸癥、性施虐癥等,因其社會危害性較大,法律上往往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方法
百度百科: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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