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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不安抗辯權(什么叫不安抗辯權)

首頁 > 醫療糾紛2025-04-03 20:12:24

抗辯權和狹義的抗辯的區分有哪些

在法律上,我們也有拒絕的權利,這叫做辯護權。辯護權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上的抗辯權包括:時效期滿的抗辯權、保函中的總保證人的提前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合同法中的依次履行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于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
民法上的抗辯=抗辯權,狹義的抗辯?!蔼M義的抗辯”又稱“否認權”。其特點在于,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其主張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滅。包括兩種:
(1)權利全部、部分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主張自己未侵權,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2)權利全部、部分已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狹義的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有二:
(1)功能不同??罐q權的功能在于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阻礙請求權的行駛;“狹義的抗辯”的功能則在全部或部分否認對方的請求權存在。
(2)是否主張不同。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可以看出廣義的防御和狹義的防御是有重要區別的。廣義的防御是指一切權利。只要能反對,就屬于廣義的防御。狹義上的抗辯權僅針對請求權,兩者在功能和當事人是否適用等方面存在差異。

什么叫抗辯??

抗辯這個次什么意思啊 盡量用自己的話解釋
  抗辯是對抗權利人的履行請求并說明理由。
  抗辯的法律概念:
  對象
  律師代理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實后,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并建議審理本案的法官采用這一法律規范作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準。原告律師所提出的這一法律規范,將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被告方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論、進行抗辯,所針對的目標,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規范”。
  策略
  適用范圍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
  注:
  通常所謂“權利不發生抗辯”、“權利已消滅抗辯”、“當事人不適格抗辯”等,均在于證明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
  構成要件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
  如經審查認為抗辯理由成立,法庭將認定本案不適用該“法律規范”,作出原告敗訴、被告勝訴的判決。
  注:(示例)
  1、在過錯侵權訴訟中主張“無過錯”、主張“不存在因果關系”、主張“無損害后果”等;
  2、在侵犯名譽權訴訟中,主張“內容真實”、主張“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3、在請求雙倍賠償的訴訟中,主張“不構成欺詐行為”;
  4、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主張“產品無缺陷”等。
  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
  即主張被告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屬于如果抗辯成功,法庭將判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注:
  1、“免責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不可抗力抗辯”、“合同免責條款抗辯”及“法定免責事由抗辯”等。
  2、“減責抗辯”:“受害人有過失的抗辯”、“監護人有過失的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損失擴大的抗辯”及“不可預見的抗辯”等。
  注意事項
  1、主張“適用范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是以“事實”作為“抗辯理由”,法庭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即使被告未主張“適用范圍抗辯”、“構成要件抗辯”,法庭亦應主動審查本案是否符合該法律規范的適用范圍,是否具備該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
  2、主張“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則是用另一個“法律規范”作為“抗辯理由”,法庭無主動審查義務,如被告未予主張,法庭將視為“放棄權利”而不予審查。

什么是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定義如下:

1、支配權

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具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通常只憑權利人自己的行為即可實現。

2、請求權

是指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請求另一方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債權人自己無法實現債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實現債權。

3、形成權

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加以承認,這個合同就從效力待定變為有效了,這叫追認權;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現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關系即告消滅,這叫解除權。這些權利均屬于形成權。

4、抗辯權

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擴展資料

1、請求權是民法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有學者考察,請求權概念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四個領域:一是在民法基礎理論領域,請求權作為權利分類的一種類型出現;二是在債權的效力領域,關于請求權與債權的請求力的關系;三是在物權法的領域,對物上請求權的認識問題;四是在責任競合的研究領域,對請求權競合理論的爭論。

2、《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都使用了“請求”一詞,這個詞早已成為民法上的術語,其含義是指當事人一方請求他方做某事。這種請求是“有權請求”,是一種權利,即“請求權”。民法上的“請求”一詞含有客氣的意思,是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表現?!段餀喾ā泛汀肚謾嘭熑畏ā逢P于請求權的規定,是對德國民法請求權體系的借鑒與變革,這意味著也是對德國請求權理論的借鑒與變革。

3、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單方的行為,使某一法律關系效力發生變化的權利。包括追認權(如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選擇權(如選擇某一標的使選擇之債變為特定之債的權利)、撤銷權(撤銷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權利)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形成權;百度百科——抗辯權

                 百度百科——支配權;百度百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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