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醫療事故認定申請
1. 當事人如欲向衛生行政部門提請處理,應遞出書面申請,并交于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
申請書需注明當事人基本信息、相關事實陳述、具體訴求及理由。
2. 在知道或有證據表明自身健康受損之日起一年之內,當事人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過錯爭議處理申請。
3. 涉及醫療過錯爭議,若當事人欲提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該申請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受及審理。
4.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過錯爭議處理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若符合相關條例,則予以受理,同時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交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于不符條例規定的,則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原因。
5. 若當事人對首次醫療過錯技術鑒定結論持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1至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轉交省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條件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在醫患雙方需就醫療事故爭議協商解決時,可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同時,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報告或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后,若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書面移送負責初次鑒定的醫學會進行。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申請處理規定
衛生行主管部門須于十個工作日內對醫療事故申請進行審查,做出受理與否之決定;
若需進行技術鑒定,應在作出受理決定五日內將相關材料交付醫學會進行鑒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
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
6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怎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流程及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步驟:首先,受害者或其代理人需要向相關醫療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詳細描述醫療事故的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和醫療記錄。接下來,醫療機構將組織專家進行鑒定,評估醫療事故的成因、損害程度以及責任歸屬。鑒定結果將由醫療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報告。申請人可以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或尋求其他法律救濟。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包括申請時效、證據的充分性和真實性等。此外,不同地區對于醫療事故鑒定的具體要求可能有所不同,申請人應當仔細了解當地的相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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