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規則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醫療糾紛被細分為兩種類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對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其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然而,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件中,舉證責任存在特殊性。具體來說,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這意味著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盡管如此,對于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即患者或患者家屬)承擔。
這一規定源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該條款明確了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原則。其中指出,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有責任提供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證據;同樣,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也需要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據來支持其主張。
這樣的規定旨在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醫療糾紛案件能夠公正、合理地處理。通過明確舉證責任,既保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運營和醫療服務的持續改進。
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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