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合法權利包括:
醫療權:病人有權得到符合其病情需要的醫療服務,包括診斷、治療和護理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尊重病人的醫療權,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知情權:病人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治療方案、預期效果及可能的風險等信息。醫務人員應向病人或其家屬詳細解釋治療方案,并征得其同意。
同意權:病人在接受治療前,有權了解并決定是否接受提議的治療方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權,不得強迫或欺騙病人接受治療。
隱私權:病人的個人信息、病歷資料等都屬于個人隱私,應得到保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妥善保管病人的隱私信息,避免泄露。
申訴權:如果病人對醫療服務不滿意或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有權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訴。醫療機構應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病人的投訴和反饋。
患者的權利有:1、病人有個人隱私和個人尊嚴被保護的權利;2、病人有獲得全部實情的知情權;3、病人有平等享受醫療的權利;4、病人有參與決定有關個人健康的權利;5、病人有權獲得住院時及出院后完整的醫療;6、病人有服務的選擇權、監督權;7、病人有免除一定社會責任和義務的權利;8、有獲得賠償的權利;9、請求回避權等。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 醫療過失 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今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經明確把醫患關系列為了消費關系,對于患者的知情權、接受合格醫務人員的專業服務權以及使用合格的藥械等方面的權益進行了規定。患者知情權包括三項內容:1、病情了解權。通俗的講,病情了解權就是指患者有權力了解自己的身體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醫務人員不得隱瞞任何與病人健康有關的信息。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權衡患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有選擇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關信息。其目的在于給患者創造良好的心理環境,這有利于維持患者病情的穩定,為治療提供較好的條件。但是患者的真實病情必須被告知給患者的家屬,這是無條件的。2、治療措施的知悉權。治療措施的知悉權是指患者為了避免和降低風險有權力知道醫方為患者所提供的治療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權力選擇接受或者拒絕;醫方有義務為患者提供多種有效治療疾病的方案,并將各種方案的利弊客觀的講解給患者聽,而且要做到將各種治療措施的所有環節和內容都如實的告知給患者,不得隱瞞,實事求是。患者可以在醫生的推薦下,權衡利弊,選擇自己認為最佳的治療方案。醫方需尊重患者的選擇,且盡全力認真執行患者自選的治療方案。3、醫療費用知曉權。顧名思義,患者及其親屬有知曉醫療費用的權力,即患者有權掌握自己就醫所應當承擔的各種醫療費用的數額、用途和支出進度等。醫方應該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如實的為患者提供所需醫療費用信息。醫方應針對患者的實際病情,選擇恰當的醫療器材和藥品,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親屬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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