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法》反訴舉證期有什么規定?
1、被告如果想要提出反訴舉證就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反訴必須遵循哪些特點?
反訴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性。
一般而言,本訴的原告則是反訴的被告;反訴的原告則是本訴的被告,第三人無反訴權,其訴訟地位仍然不變。
2、反訴請求是獨立的。
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是互相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請求是實體上的請求,不同于反訴、反駁;反訴是程序上的請求,是起訴的特殊形式,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或變更;反駁是抗辯的一種方式,即對程序或實體上的請求予以否認或不予認可,不能引起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或變更。
3、反訴具有給付內容且能抵銷、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功能。
本訴與反訴是兩個既相似又有區別的審判程序,兩者又都是給付之訴,即可以合審理,這樣既能簡化訴訟程序,又能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如果是原告已經在一個訴訟案件中提出了相關的訴訟請求,并且已經羅列出了相關的證據,那么被告這一方,她其實也是有一個反訴的期限的,被告在這個反訴的規定期限之內,就必須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或者是其他的質問,來對原告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質疑。
一、法律規定什么叫訴訟時效抗辯?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抗辯指的就是因為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了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期限,對方可以提出抗辯。當事人需要寫一份訴訟時效抗辯申請書,交于法院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才會進行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時效抗辯應該如何提出:
1、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么?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情形,出現這四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四種情形分別為:
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適用其規定。
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哪一種民事方面的糾紛,大多數情況之下都是應當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訴訟時效的,也就是三年的時間,如果說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再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的話,那么勝訴權就會面臨著消滅的危險,因為對方可以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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