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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與故意傷害的區分)

首頁 > 醫療糾紛2025-04-27 13:49:06

醫療事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發生了醫療事故,肯定要查清楚事故原因,如果是醫生的過失,則要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被判醫療事故罪,那么,醫療事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呢發生醫療事故該怎樣處理呢今天我們就跟隨裕祥安全網一起來了解關于這方面的醫療維權安全小知識吧。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管理秩序和就診人的生命權利。
第二,客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健康的行為,包括剝奪他人的健康以及生命,因為故意傷害罪嚴重的話,也能直接導致他人死亡,而醫療事故罪則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死亡的行為。
第三,主體不同,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第四,主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而醫療事故罪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實踐中,有的醫務人員利用從事醫療工作的機會,實施殺人的行為,但這種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罪和故意傷害罪存在侵犯的客體不同、客觀方面不同、主體不同以及主觀方面不同等區別。

故意傷害罪的醫療事故問題如何處理?

故意傷害罪的醫療事故問題的處理一般是定醫療事故罪。在現實的醫療過程中經常會產生一些醫療糾紛,甚至矛盾激化引起醫患之間的沖突。但是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是不同的概念,醫療事故與醫療事故罪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根據后果嚴重程度的不同分為不同的等級。

一、故意傷害罪的醫療事故問題如何處理?

一般是根據醫療事故罪處理,具體如下:

1、人員有失職;

2、等級的不良后果;

3、這一不良后果又是醫護人員的失職直接造成的,即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但是作為業務過失類犯罪的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又較普通醫療事故更為嚴格和謹慎,因為由于該罪主體的范圍在理論和實踐中均有爭議,在客觀方面因為其專業性極強,并且,醫療事故在現實中具有多發性,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刑法的介入界限往往是困擾司法人員的一個難題。

二、醫療事故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罪侵犯的客體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對醫務工作進行嚴格管理,以保障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為人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醫療事故,不僅侵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而且侵害了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在醫療單位接受治療、體檢的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護理或體檢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因此,構成本罪在行為方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其一,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實施了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前者如手術中錯配藥物、錯誤輸血等,后者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

其二,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嚴重損害,是指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阻礙等情形。當然,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上述特定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則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此種責任。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醫務人員。

所謂醫務人員,一般是指經過醫藥院校教育或各級醫療機構培訓后,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承認或者經過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具體而言,醫務人員包括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

如果行為人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故意造成就診人死亡或故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根據性質和情節成立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三、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我國醫務人員按其業務性質分為四類:

(1)醫療防疫人員。

包括從事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寄生蟲、地方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醫療防疫工作的人員。

(2)藥劑人員。

包括從事中藥、西藥配劑、發放等工作的各級工作人員。

(3)護理人員。

(4)其他技術人員。

包括從事檢驗、理療、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營養、生物制品生產等各項醫療技術工作的人員。

上述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可以作為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詳而言之,不僅公立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的上述各類技術人員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同樣,只要擁有合法行醫資格或執照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就是行為人有故意犯罪的想法并付諸實踐,造成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無法恢復。在這種情況下,是需要司法鑒定機構要確定病情之后,由司法機關進行審判的。

如何界定是否屬于故意醫療事故

為了界定是否屬于故意醫療事故,我們需要根據以下五個條件進行評估。首先,醫療事故的責任人需為持有相關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或是取得相應批準的人員,包括醫療管理及后勤服務等職位。其次,醫療事故發生于行為人存在診療護理工作過失時,過失可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且必須具備違法性和危害性。第三點,事故應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的過程中,包括與此相關的后勤和管理活動。第四,病患遭受的危害結果需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標準,若非如此,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最后,需證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通過這五個條件,我們能夠更準確地界定醫療事故是否為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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