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被人身傷害怎么雙重賠償法?化工廠領導傷害職工
各地對第三人導致的工傷能否同時求償沒有統一,可以先報工傷,不足的向第三人求償。而且因為法律適用的不同,工傷賠償與人損害賠償也有很大不同,具體體現在訴訟時效、認定標準、賠償范圍和標準等方面。
一、 關于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后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于傷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后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二、 關于賠償款由誰支付和法律適用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賠償款都是由侵權人或加害人本人來承擔,國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是諸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屬于一般民事法律范疇。而在工傷賠償中,很多項目都是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例如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只有少部分款項由用人單位來支付,例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6級的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賠償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性工傷賠償法規或規章,屬于勞動法律范疇。
三、 關于5-10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后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續治療費,而后續治療費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在北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賠償有6個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2010年)職工平均工資即6個月*4201.25元=25207.5元,這兩萬多做第二次手術取鋼板一般是沒有問題的。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系。陳劍峰律師為此專門寫了一篇文章,題為《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二次手術費由誰出?》一文,大家可以在百度、谷歌上搜索到本文,可作參考。
四、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商量,但如果單位不同意此項要求,則不能強加于人、強人所難,畢竟該項要求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上的依據。
五、 關于傷殘等級的區別
目前,我國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的依據為《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而其他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暫時全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比如說同樣是脾切除,按照工傷屬于6級或7級(以35歲為界,35歲以下是6級),而按照交通事故評殘只能評為8級傷殘。再比如同樣是手掌骨折,按照工傷可評為10級,而按交通事故評殘可能根本評不上級別。之所以會出現同種傷情不同傷殘等級鑒定結果,是因為工傷和交通事故兩者評殘的鑒定依據不同所致。
六、 關于是否城鎮戶籍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賠償額存在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區別,而且城鎮戶籍往往賠償額超過農村戶籍的兩倍以上,相差懸殊。而在工傷賠償中,則沒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任何區別,兩者賠償額完全一樣。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即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社保、無法區分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傷者及其家屬在選擇是按照工傷程序來進行賠償還是選擇按照人身損害來進行索賠,需要進行事先準確計算。如果按照工傷計算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工傷程序進行;如果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訴訟解決。
七、 關于是否存在過錯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都會涉及過錯責任分擔,按照侵權雙方過錯大小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比例。而工傷不存在過錯問題,只要是屬于工傷,國家或單位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或補償,工傷者本人不承擔任何損失。
八、 關于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鑒定后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后,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九、 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關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抵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十、 關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政府一般不提供法律援助。而在工傷索賠中,只要傷者愿意向政府申請,一般都會得到法律援助的支持,政府會為其提供免費的律師服務。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除上述十大區別之外,還有很多區別,例如具體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程序的區別(工傷一般分為三階段: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等。
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并存的雙重賠償的法律依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
構成工傷的,
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
傷保險賠償后,又向侵權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是否應當予以支持。
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能否得到雙倍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通過最高院的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沒有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工傷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若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勞動者既可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得到雙份賠償。
例如:廣東省中山市中級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
【第三人致害的雙重賠償】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第三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對用人單位和第三人以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為由主張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傷待遇后向第三人主張追償權的,不予支持。
工傷,可否要求工傷和人身損害的雙重賠償
因為第三人侵權的,可以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雙賠,但工傷不賠償醫療部分;沒有第三人侵權的,不支持人身損害賠償。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身傷害主張侵權責任賠償。
員工遭遇工傷,可以獲得第三方和用人單位雙重賠償嗎?
1.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可以獲得雙重賠付。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獲得救濟。
3.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4.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該規定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職工所受傷害無論是否由第三人侵權引起,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換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權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而不論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時,基于第三人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看具體情況的,在很大情況下是可以得到2邊的賠償的
目前處理情況是可以的,但是兩者有重復的項目不會再賠償,比如醫療費,護理費等等,
目前采取的是補充的做法。。。
相關推薦:
民事訴訟對新證據的抗辯(民事訴訟質證方法是什么)
各地醫療事故賠償(醫療責任事故賠償明細表)
病人知情權有哪些(患者知情權是什么意思)
非法行醫罪判幾年(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判幾年)
醫療事故四級(四級醫療事故內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