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是怎么計算的?
精神損失費法律上定義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的行為顯然屬于違法行為。
相關的賠償依據《賠償法》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 均工資的五倍;
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是怎么計算的??
精神損失費法律上定義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的行為顯然屬于違法行為。
相關的賠償依據《賠償法》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
均工資的五倍;
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賠付精神損失費?
我方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是次要責任,對方一人受傷(住院一個多月),沒有達到傷殘評定,但對方現在向人發法院起訴我方和保險公司,要求賠會精神損失費和其它的費用!這合理嗎?我應該賠付嗎?如果不應該我該怎么樣為我方辯護?謝謝!賠償精神損失的情況有很多,比如受傷構成傷殘的情況,比如構成醫療事故等。法院也會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
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擴展資料
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也采用了法定主義。《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雖然該條規定沒有明確提及精神損害賠償,但學說一般將該條中的“賠償損失”理解為保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含義。我國司法實務界也肯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其典型表現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各級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中采用了精神損害制,從依法裁判的角度來講,法院在審理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糾紛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有法必依的表現,值得稱道。
從法官造法的角度來看,法院在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中也多次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比較周到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受到多方稱贊,其中比較有影響的備受學者關注的有賈國宇訴北京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龍口市廚房配套設備用具廠、北京市海淀區春海餐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了一系列規范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舉其要者,以下兩個規范值得注意: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頒發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解答第4款規定:“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該解釋明確了自然人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頒發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首次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的內容比較完整的專門的解釋。
其中規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一般人格權、榮譽權、親權、親屬權等身份權、死者的姓名、隱私、遺體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將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該解釋超越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此范圍不僅包括人身權以及特定的人身性利益,還涉及特定意義的財產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精神損失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可以賠付精神損失費的情況:
當自然人的身體、生命或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失費賠償沒有特別具體的數額標準,但是要依據以下原則:
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我也不是很清楚哈
不過據說大地保險的是,賠償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可以賠,但不一定會賠,因為也要符合條件嘛
不過自從7月1號開始,強責險實施以來,可能有所變化
前幾天保監會又出了新規定,我還沒有看呢,樓主自己可以到保監會網站上去找找看
剛才又找到一個內容:保險公司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時,把人民法院的判決認作是惟一依據。即發生保險事故后,受害人必須依照法院對精神損害的判決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應由被保險人或駕駛員支付的精神損害費用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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