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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在上班途中車禍死亡,屬工傷,其所得的死亡賠償金等其他賠償金是屬于個人遺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0-17 13:01:01

我父親由于車禍造成的死亡,請問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求助各位大神
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直認定為遺產。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雖然也都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這些規定對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并沒有明確。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其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
公民的遺產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是這樣解釋的: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卷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以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民的遺產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
2、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
3、從死亡賠償金產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時,便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權利主體就無需進行救濟,近親屬依其與受害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直接享有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已經死亡,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就可能認為死者本人還取得了財產。向不存在的民事主體賠償,既不符合邏輯,在法學理論上也存在障礙。
4、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內容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專屬于死者近親屬的財產。該復函雖系個案答復,但也充分體現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的價值所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5、將死亡賠償金作為專屬于死者近親屬的財產進行賠償,可以充分體現出對死者近親屬生存權的關注,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時也可以更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
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雖然也都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這些規定對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并沒有明確。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其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
公民的遺產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是這樣解釋的: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卷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以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民的遺產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
2、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
3、從死亡賠償金產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時,便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權利主體就無需進行救濟,近親屬依其與受害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直接享有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已經死亡,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就可能認為死者本人還取得了財產。向不存在的民事主體賠償,既不符合邏輯,在法學理論上也存在障礙。
4、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內容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專屬于死者近親屬的財產。該復函雖系個案答復,但也充分體現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的價值所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5、將死亡賠償金作為專屬于死者近親屬的財產進行賠償,可以充分體現出對死者近親屬生存權的關注,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時也可以更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
是的,屬于遺產的一部分,可以根據親屬的遠近進行分配的
不是,死亡賠償金是直接賠給家屬的,不是遺產。
個人的財產,死亡后才是遺產。
死亡后的賠償,對是親屬的撫慰金
所以,不是遺產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如何分配和處理?

——廣西桂林交通事故法律普及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法律性質上是否屬于遺產?能否由親屬繼承?筆者類似咨詢解答,實在難以數清。因此,對這一問題作出正確法律判斷,對于指導和幫助更多當事人依法維護權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法學界流行兩種不同學術觀點。一種認為屬于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屬于精神損失賠償;另一種認為屬于物質性損失賠償。從《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看,已經采納了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性損失賠償的學術觀點,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物質性損失賠償。死亡賠償金否屬于遺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死亡賠償金和遺產都是因死亡后親屬才獲得的財產性權益,但他們之間還是存在本質區別的。從《繼承法》對遺產的法律定義看,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儲蓄存款、房屋不動產及生產資料等一切合法財產。因此,遺產首先是公民個人的財產;其次,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已經存在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在死亡前是不存在的,是死亡后才給予親屬的物質損失賠償,而且也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對照兩者情況,顯然,死亡賠償金就不是遺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和處理?現行法律、法規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即由死者的近親屬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可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分配。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由于不是死者遺產,即使死者生前遺留合法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對死亡賠償金主張權利,要求用其償還所欠債務。

法律沒有明確定義,但是也沒有表明其屬于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答復如下: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

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該復函雖系個案答復,但也充分體現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的價值取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來看,死亡賠償金也不應認定為遺產,該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前六項中任何一項,至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也未將死亡賠償金列為遺產。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人直系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來分配。具體分配與處置根據家庭的具體情況來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此為法定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另外還有遺囑繼承、代位繼承等。所以得看您的家庭的具體情況。

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

不是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
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債務。死亡賠償金的獲得者是死者近親屬,死者近親屬可以用其份額內的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個人債務。
1.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用來償還死者生前的個人債務。遺產是死者生前留下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基于人的死亡并在死亡后產生,從發生原因和取得時間上來看死亡賠償金都不能成為遺產。
2。根據中國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死亡賠償金事實上是對死者親屬財產損失利益的補償。3。根據賠償事實的不同,死亡賠償金的構成也不同,在死者生前有被撫養人存在的情況下,死亡賠償總金額中還應當包括定向給予該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一、遺產不包括死亡賠償金  
1、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二、死亡賠償金也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2、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
遺產必須是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財產和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4、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三、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  
民的遺產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損害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而且人身損害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規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延伸閱讀:
死亡賠償金分配
死亡賠償金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

所謂遺產,依照《繼承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繼承法意見》又對“其他合法財產”作出了解釋: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雖然也都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這些規定對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并沒有明確。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其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

公民的遺產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是這樣解釋的: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卷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以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民的遺產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

二、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

三、從死亡賠償金產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時,便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權利主體就無需進行救濟,近親屬依其與受害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直接享有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已經死亡,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就可能認為死者本人還取得了財產。向不存在的民事主體賠償,既不符合邏輯,在法學理論上也存在障礙。

四、將死亡賠償金作為專屬于死者近親屬的財產進行賠償,可以充分體現出對死者近親屬生存權的關注,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時也可以更好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

五、案例解釋: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內容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專屬于死者近親屬的財產。該復函雖系個案答復,但也充分體現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的價值所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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