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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什么?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10-21 07:36:58

非法行醫罪,一般主體?還是特殊主體?

求解
一般或特殊關鍵看是否以特殊身份作為構成要件。而作為特殊犯罪主體所要求的身份必須是在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時就已經具有的。不包括通過犯罪行為獲得的地位或身份。非法行醫罪就是這樣,不行醫的時候,就是普通人嘛,只有行醫之后才獲得了構成犯罪的身份~類似的還有非法持有槍支罪。
一般主體。

醫療事故罪才是特殊主體。
絕對是一般主體。做過了大綱配套練習就會知道。
哦,老大的背誦版寫的特殊主體,不知道聽誰的了
那什么叫一般主體?連故意殺人都要求14以上
豈不是沒有特殊主體了?

非法行醫罪構成主體有哪些,單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嗎

非法行醫罪構成主體有哪些
綜合考慮刑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母嬰保健法的規定,《解釋》第一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列舉了五種情形。
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非法行醫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非法行醫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從事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
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家庭接生員資格的人,除從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從事其他行醫行為的資格,這些人員如果從事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情節嚴重,可按非法行醫罪追究責任。
二、單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嗎
非法行醫罪應含單位主體,理由如下:
1、司法實踐中以單位名義實施的非法行醫行為大量存在。
2、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特征。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犯罪主體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備法人資格的獨立、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醫院應當屬于這個范圍。
從犯罪主觀方面來看,上述所列舉的行為都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實施的,上述行為符合這一特征。
3、相關法律法規有對單位醫療行為進行規范的規定。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醫療單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造成醫療事故甚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嚴重后果的,主要是運用行政手段作出行政處罰。隨著許多醫療單位為了給本單位謀取暴利,危害公共衛生的程度不斷增大,因此,將單位納入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已經勢在必行。
4、不將單位納入構成非法行醫罪,不利于打擊非法行醫行為。

一般情況下,非法行醫罪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相比,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更大,情況可能更為嚴重。考慮到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整體性和雙重性,應采取雙罰制,除追究單位本身的刑事責任以外,還要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非法行醫犯罪行為包含哪些內容

非法行醫罪,就是指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相關法條】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1.行為主體:“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本罪屬于消極的身份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行醫的,即使沒有辦理其他有關手續,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教唆或者幫助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2.行為內容:非法行醫,即非法從事診斷、治療、醫務護理工作,屬于典型的職業犯(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多長,只能認定為一罪)。
不符合行醫特征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應視性質與情節認定為其他犯罪:
(1)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賣假藥、劣藥或者以行醫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認定為詐騙、盜竊、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劣藥等罪。
(3)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沒有反復、繼續實施的意思,偶然為特定人醫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醫罪。
例如,某醫院護士甲,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但答應同事乙的請求,商定以1500元為乙之子丙戒除毒癮。甲在沒有對丙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癮程度的情況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來的一張戒毒處方為丙戒毒。在對丙使用大劑量藥品時,丙出現不良反應,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甲雖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但他并沒有反復、繼續私自為他人戒毒的意思,客觀上也沒有反復實施這種行為,故不能認定甲在非法從事醫療業務,因而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對于甲的行為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3.被害人的承諾不阻卻非法行醫的違法性。
4.責任要素:
故意,不要求營利的目的(職業犯)。但非法行醫過失導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結果加重犯。

什么是非法行醫罪

司法解釋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行醫罪的刑罰分為三個量刑幅度,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二是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是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二、認定

  (一)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后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后罪則僅限于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于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后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于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后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并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發生場合不同。

  (4)客體不同。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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