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判決書中寫明了判決生效時間,所以,如果被告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就不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則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案件已經由法院進行執行了,則說明原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不服的,不可以上訴,但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但如果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則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擴展資料: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間為十日(涉外當事人另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判決書或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當事人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未在上訴期間內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訴期間
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判決書中寫明了判決生效時間,所以,如果被告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就不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則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案件已經由法院進行執行了,則說明原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不服的,不可以上訴,但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但如果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則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具體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擴展資料:
案例:
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
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并從輕處罰明顯不當,經審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了新的犯罪事實。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實施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控制著中國境內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的兩個賬戶,為其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持。
2014年10月中旬,凱姆雇傭翻譯許某為其工作,指使許某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訂購輪胎,接收“周先生”、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處無期徒刑)從廣東省運往大連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噸塑料顆粒并放入倉庫,同時告知許某,將委派一名外籍人士處理此批貨物。
11月19日,凱姆指派謝倫伯格到大連與許某會合,擬將毒品藏匿在輪胎內膽中走私至澳大利亞。此后,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其購買了用于將毒品與輪胎內膽重新包裝的工具,訂購了輪胎、內胎和二手集裝箱。謝倫伯格查看貨物、評估工作量后,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
11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給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另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打電話,要求其幫助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麥慶祥隨后給大連倉儲經營商戶打電話聯系倉庫事宜。
11月29日,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謝倫伯格察覺后,于12月1日凌晨離開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準備逃往泰國。途中,謝倫伯格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當日13時,飛機經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公安機關查獲的222包冰毒凈重222.035千克。
經審理還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兩次雇車將混裝有毒品的貨物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分別負責接運。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間,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等人控制的兩個賬戶多次向簡祥榮、麥慶祥等人賬戶轉款用于相關支出。
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現場勘查筆錄、毒品鑒定意見、另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人許某出庭作證。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判長在宣告判決時,當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辯護、翻譯等各項權利。開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通知了加拿大駐華使館,該館官員到庭旁聽。各界群眾、部分中外媒體記者50余人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謝倫伯格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在法院審判之后,對判決的結果不滿意或是覺得判決結果不公平,就會去申請再審,希望通過再一次的審理可以改變判決的結果。
申請再審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基于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在法院審判之后,對判決的結果不滿意或是覺得判決結果不公平,就會去申請再審,希望通過再一次的審理可以改變判決的結果。
申請再審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新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申請再審條件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
(三)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超過2年期限的,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發再審程序。
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未直接作出規定。但從立法的總體精神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與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時間應是一致的。
(四)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擴展資料:
執行終結的法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請再審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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