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我姐姐是18號預產期到了,就去了醫院。B超顯示一切正常,她就選了順產,到20號的下午快五點時,她說肚子痛受不了,然后我媽媽就去醫院找醫生說:破腹產。 結果,醫生說“那也要到明天,現在都下班了,都是不正常的孕婦才會晚上手術的,你的一切正常,不需要”。21日早晨四點多,孩子出世了,結果因為缺氧夭折了。醫生說:這是我們自己的原因,和他們沒任何關系。rn 請問,各位醫院有責任嗎?這是否屬于醫療事故?rn加急 ,謝謝各位!如果有誰知道,杭州消費者維權中心的電話,麻煩告訴下也好,謝謝了!忠心的感謝各位好心人!!!關鍵是,你們能不能提供他說過這句話的資料,只要能就能告他
哪些不屬于醫療事故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等等。
一、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醫療意外的發生,并非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屬于醫療意外。
二、醫用產品損害
醫用產品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使用醫用產品而導致了不良后果。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后就可導致不良的后果。
三、疾病的自然轉歸
疾病的自然轉歸,是指疾病經過治療以后所達到的結果或指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范,不存在任何過失。
四、非醫療意外
非醫療意外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期間,由于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癥病人的自殺行為,這些非醫療意外的發生,并非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個人的行為或第三者引起。
五、非法行醫行為
非法行醫行為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按照醫師執業管理的規定,執業醫師應當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內執業。執業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也是非法行醫行為。
六、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雖然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但尚未達到《條例》中所規定的嚴重程度。有的學者認為,醫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具體來說,醫療差錯就是由于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于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也就是說,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達到法規規定的嚴重程度,而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本身又分為嚴重差錯與一般差錯。
請各位專家鑒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尊敬的各位專家您們好!我是一位獨生子女,我有一位慈祥可愛的母親和和藹可親的父親,想必很多人都是獨子吧!我們這里有一所醫院,還是比較有名的學府,誰能想父親就是在這家醫院做了個心臟搭橋手術最后死亡!n雖然六十八歲,但是父親閑不住,沒事還在外面找份工作,所以身體一直比較硬朗,因為最近總覺得自己心臟有些小問題,所以去了醫院做了檢查,醫院給出的診斷是冠心病,最后選擇心臟搭橋,第一次做搭橋很成功,在重癥監護室呆了三天左右,一切穩定了,醫生安排從重癥監護室出來進入普通病房,經過兩天的恢復還不錯能吃能睡一切體征平穩,可是就在第三天來了一個年輕的二十多歲的剛從實習出來的醫生說:通知下午去做B超檢查和CT檢查,然后直接來到病房就說醫生讓拔管子(引流管),這不拔還好,這一拔開始鮮血直流,這位小醫生還說沒事這是污血就是要流掉,就是因為這件事處理不當,導致后續血越流越多止不住的流,最后把這位小醫生嚇得朝值班室跑了兩回,最后看情況收拾不住了才把主任醫生叫來,但是還是有1000CC多的血液流掉,父親處于休克狀態,然后緊急送往ICU,又開胸重新縫合(別處不知道有沒有檢查到),過了幾個小時提心吊膽的等待后,主任醫生通知病人救回來了,然后對著我們說了一大堆醫學術語,就說下次不敢保證會不會出意外,在做完手術的第二天進行探視,那時父親嘴里插著氧氣管,已經沒有什么力氣了,右手在寫著什么,我看到床頭桌子上面父親寫的一張紙,掃了一眼大概內容是手術發生的大出血(醫療事故),希望如果出事就要維護中國法律的尊嚴,替父親喊冤叫屈!就在探視完的第二天護士通知管子拔了,病人需要進食,我們送的稀飯,可是就過了一會兒就傳出噩耗,又是大出血,而且比上次更嚴重,那天他們科室的主任都休息,沒有主任醫生,在剛開始當時并沒有給他們科室主任打電話,只是一些普通醫生救護,大概三四十分鐘主任出現了,給出的說法是原來有一根扎住的血管破裂,正好是大動脈,然后是心臟停止跳動是十分鐘,已經無力挽回了。請問這是什么意思?難道不是推脫責任嗎?國家給予醫生的權利就是這樣對待老百姓的?視百姓的生命如草芥?幾句話就想把自己洗的干干凈凈嗎?一點責任都不擔?我不想醫鬧,我只是想討個說法!n做司法鑒定的醫生給出的答案是:由于第一次拔管,所以造成后續一系列的狀況,而且心包下半部分傷口有感染的癥狀,請問這樣的官司能否打贏?倘若想打贏還需要哪些證據?建議找專業律師,先與該院協商處理,如通過醫療鑒定是醫療事故,院方是會與你協議解決,以免影響醫院形象,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你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這一切前提是要有權威醫療鑒定中心出具醫療鑒定(事故)報告書。
還是去找專業的律師,全權委托給律師去處理
是的,這算了
這就已經屬于是醫療事故了。
問一下這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我母親充血性心衰,心梗。住院期間出現心臟驟停,醫院沒有用除顫儀(沒有或者沒用),只用了心肺復蘇和用藥,導致母親沒有搶救過來,醫院是否有過失?我懷疑我母親猝死是因為打了洋地黃導致的心梗加重,可是尸體已經火化,可否依照病歷起訴?謝謝了。您好,需要先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下面是常見的問題供您參考:
1、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性?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確定醫療糾紛賠償的核心依據,醫療事故鑒定是處理醫療糾紛最重要的環節,絕大部分醫療案件,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或在醫療行為中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就能夠獲得賠償,反之患者就很難獲得賠償。對于醫療機構來說,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行政責任,對醫院及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都有很大的影響,故醫患雙方都應當高度重視。
2、 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后一年內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后發現,自發現后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鑒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3、 那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法院委托;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醫療機構
4、 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5、 上海地區醫療事故鑒定費用是多少?
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費為2500元,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
6、 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 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7、 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 提起鑒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 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8、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9、 抽取鑒定專家的注意點?
1)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2)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回避:
① 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 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③ 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10、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幾人參加鑒定?
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鑒定。
11、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提起鑒定的當事人應當向醫學會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重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系方式等;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 闡明醫療機構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且該醫療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等理由
12、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鑒定專家在鑒定前了解當事人申請鑒定意圖的唯一重要書面材料,對鑒定專家的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鑒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專家的效果。
13、醫療事故鑒定會的程序?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程序如下:
1)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2) 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 雙方當事人退場;
4) 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 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
14、參加鑒定會的重要技巧?
1) 當事人要保持低姿態,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獲得鑒定專家的同情;
2) 陳述應當針對重點展開,對陳述的內容應當有成分的病歷記載和醫學權威專著作為依據;
3) 針對專家的提問,回答應當恰當而專業,尤其應當實事求是,對不知道的問題不要強詞奪理,以充分尊重專家為最重要的原則。
15、鑒定結論在多少時間內作出?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16、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內容?
1)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 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4)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5)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6)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7) 醫療事故等級;
8) 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17、醫療事故的責任分類?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18、再次鑒定的提起?
1) 提起人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
2) 時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 費用繳付方:一般為提起再次鑒定的當事人支付。
19、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終止?
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在專家鑒定組作出鑒定結論前,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鑒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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