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
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素質是預防和控制差錯事故發生的關鍵。提高醫務人員的素質,主要從醫德修養和業務能力培養兩方面著手。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關鍵在于不斷學習理論業務和練好基本功。醫德要求醫務人員以高度認真負責的態度去對待醫療工作。
一、防范方法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
4、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5、實施知情同意,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都要防范醫療爭議,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
二、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
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擴展資料
醫療糾紛法律法規: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為了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國務院制定本條例,從制度層面推進醫療糾紛的依法預防和妥善處理,著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條例》明確提出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范,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突出醫療服務中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重點強調發揮人民調解途徑在化解醫療糾紛上的作用,并從鑒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統一規范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
《條例》對不遵守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虛假鑒定結論和尸檢報告、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糾紛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就醫。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嚴格依據客觀情況如實記載患者的實際情況,補正病歷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標注,保存病歷時安全妥當,對待病歷嚴格負責。
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是醫院工作永恒的主題,也是目前醫院管理的重要工作。近年來醫療糾紛逐漸增多,并成為社會、媒體廣泛關注的熱點,處理醫療糾紛也成為醫院管理人員的棘手問題。而加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管理是防范醫療糾紛的主要措施。
建立醫療質量監控機制(三級醫療質量管理控制網絡)
1.個體質量控制
臨床醫護人員,包括醫技科室、藥劑人員多是在沒有外部監控條件下獨立操作、獨立決斷、獨立實施各種診療服務。因此,個體性自我控制就構成了醫療質量最基本的形式。其中,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學識、技能和經驗占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個體質量控制一靠各級人員職責;二靠規章制度,工作程序,技術規程;三靠作風養成,靠扎扎實實的日常工作。
2.科室質量控制
從某種意義上說,科主任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決定了該學科的質量水平。科主任需要經常對各項醫療制度的執行情況、技術操作規程、診斷、治療情況、各個環節的服務進行分析、總結,對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
3.院級及機關職能部門的醫療質量控制
醫院領導和機關職能部門在醫療質量管理中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并以不同形式參與醫療質量控制。一是通過日常業務活動進行質量檢查、組織協調;二是制訂醫院醫療質量監控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實施全院性的醫療質量檢查;監督醫院各科室和醫務人員執行醫療衛生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情況;三是針對醫療工作中發現的醫療缺陷和問題進行跟蹤檢查分析,并制訂改進措施。而醫務科、護理部要經常深入科室檢查規章制度落實情況,了解危重病人搶救及一般患者治療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現場協調解決,把醫療、護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
加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的措施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技術操作規程、診療常規。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首先要提高全體醫務人員對規章制度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防范醫療糾紛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
認識,它既保護病人的利益,更保護醫務人員自身,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其次,要經常學習、熟練掌握、應用各種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規范科室和個人的醫療行為。
2.嚴格按照崗位、職稱履行職責,禁止跨學科、跨專業收治病人。《執行醫師法》
規定:“醫師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醫師超出自己學科范圍的醫療活動是不允許的,這也是保證患者醫療安全的規定。在臨床實踐中,
誤診是難以避免的,一旦發現應及時請相應學科醫師會診、協助手術,使誤診得到糾正,如果自作主張,一錯再錯,造成事故,將承擔法律責任。
3.嚴格履行首診負責制和首問負責制。首診負責制是醫療管理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
要求首診醫師必須把接診病人妥善處理完畢,特別是涉及多學科的疾患或復合創傷,
首診醫師應請相關學科會診,得出結論性意見,使病人有所歸屬,方能告一段落。首問負責制指患者向醫院任意工作人員詢問時,都要給予圓滿答復,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問詢,直至患者得到滿意答復。首問負責制不僅是提高醫院服務質量的需要,也是醫療安全管理的需要,特別是急癥病人,可以及時得到指導性答復,以免延誤診治時機;反之,不負責任的答復會延誤診治,甚至造成惡劣后果,形成醫療糾紛。
4.嚴守病人隱私,尊重和維護病人的各種權利是醫師應盡的義務。為患者保守秘密也是臨床診斷、治療的需要,只有患者無顧慮地向醫師提供病史,醫師才能對疾病有一個全面的認識,為明確診斷、確定病因和有效治療提供保證。如果不能嚴守病人隱私,不僅不利于診治,嚴重者還會給患者帶來社會輿論的壓力、人際關系的變化和沉重的心理負擔,
引起糾紛。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患者在醫療活動中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平等醫療權、知情同意權、隱私權、訴訟權、部分免責權。醫務人員應充分了解和維護患者的各種權利、義務,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5.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正確對待知情同意書的簽字意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25
條規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目前常用的有住院病人授權委托書、住院病人離院責任書、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同意書、
特殊檢查治療申請同意書等。要求病員本人、家屬、主治醫師、科室主任、醫務科、分管院長逐級簽字、審批,病人本人因文化程度不能簽字者要求按指印,家屬簽字。 醫生向患者及家屬交待各種操作可能發生的危險及履行簽字手續,
一方面使患者理解臨床醫學的風險,另一方面醫生要針對這些風險,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和一旦發生意外的應急補救措施。而這一點有時在醫務人員中不能正確理解,以為只要患者、家屬簽字后就萬事大吉,就可以推卸責任和逃避風險,其實不然,即使履行了各種簽字手續,但醫務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只要有失誤和過錯,沒有按操作常規、程序進行,出現并發癥及不良后果,同樣不能免責。
臨床中還存在著同一疾病治療方法各異,或在學術上治療方案有爭議的情況,醫師在選擇時一定要講明利弊,充分征求患者及家屬意見,尊重其選擇權。同時醫師必須尊重醫學科學理論,提出傾向性意見以供患者參考。
6.重視醫療文件的書寫和保管。醫療文件是醫護人員臨床思維的憑證,是診療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有很強的書證作用;在醫療糾紛中,是進行技術鑒定、司法鑒定、分清責任的依據。一旦發生糾紛,醫療文件缺三丟四,勢必使當事人處在被動地位和承擔應有的責任。各種醫療文件應按照有關規定、法規書寫、保管,不得隨意變更、銷毀(病歷保存15年,
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輸血資料保存10年)。在病歷修改時要更加慎重,應按時間順序在病程記錄中詳細描述,不得在病歷中涂改或插寫。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住院病歷各種記錄必須按要求及時、詳細記錄完成,特別是搶救記錄、會診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交接班記錄等。
7.滿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密切醫患關系。患者需要被關懷、被尊重,需要了解診斷、治療信息,同時他們還會有對今后家庭、工作等問題的種種顧慮。這些都需要醫務人員很好地了解,予以解決或滿足。首先,醫護人員在接診時,必須著裝整潔,熱情主動,使患者對醫護人員產生信任和依托感。在診治過程中要換位思維、設身處地地為患者提供溫馨、便利、安全、有效的服務。實踐證明,很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并非由于醫療技術,而是因為某種細節的服務不周,得不到患者及家屬的理解而致的。
醫患糾紛是目前社會熱點問題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處理,極易影響社會關系的穩定,同時對醫療機構也會產生不良影響(1、影響醫療機構的形象;2、影響業務工作秩序;3、影響業務管理職能;4、增加醫院經濟負擔;5、導致防衛性醫療行為;6、擾亂醫患關系)。所以如何更好地規范醫療行為,防范醫患糾紛發生,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既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我們根據近年來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如下,肯定不夠全面,僅供參考。
(一)防范:總的來講醫方在平時要抓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1、強化安全意識、風險意識和防范意識;2、提高醫務人員技術水平,增強業務素質;3、健全技術規范和工作制度,并認真實施;4、建立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控;5、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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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就醫。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嚴格依據客觀情況如實記載患者的實際情況,補正病歷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標注,保存病歷時安全妥當,對待病歷嚴格負責。
1、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明確的損害后果;
4)原被告雙方確立了明確的醫患關系;
5)受訴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2、原告起訴時應當準備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證明;
2)被告的主體證明;(如果你告的是個人診所,或非法行醫的個人,那要提供被告的個人信息,起碼要準確的通訊地址和電話,保證法院的傳票能郵寄到被告家,起碼法官能聯系到被告.如果你告的是大醫院,網上一般能查到醫院的地址電話,寫上電話很重要,如果你地址寫錯了,法院能電話聯系他們。醫院的院長經常換,院長名字寫錯了問題不大)
3)起訴狀;
4)醫療病歷資料;
5)損害后果的證明資料;(死亡證明,殘疾后果的診斷書等)
6)原告發生各種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交通費醫藥費等)
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現在很多法院的立案庭要求患者做了醫療事故鑒定后才受理案件。這個要求有點過分。醫療事故專業律師的建議是,你和法院聲明,你不想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是申請司法鑒定,并把申請書寫好。這樣法院一般會受理。因為司法鑒定比較呵護患者的權力。如果和法院交涉不成功,實在沒辦法的話,你也可以回當地衛生局,讓他們幫助你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因為這個鑒定大多數患者都敗訴,所以專業律師不推薦。
3、原告起訴時應當交納的費用
1)訴訟費:根據原告起訴標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師費:依據原告與律師簽訂的《聘請律師合同》確定。
醫療官司一般要1年左右。律師費可能比較高,一般非專業律師也不愿意代理。李曉東律師的代理費是:本地5000,外市外省10000左右。
4、原告(指患方)勝訴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有明確的損害后果;
如果出院后,患者沒有后果,疾病恢復的很好,那可能僅僅賠償醫療費,也可能什么都不賠償。所以患者死或嚴重殘疾的才值得用1年到3年的時間和醫院打官司。
2)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醫院不萬能,任何對醫院的意見都要專家分析一下,是醫院的過錯還是患者自身的原因導致患者死亡。不少農民患者家屬告醫院是因為他們花了上萬的錢,結果患者還死亡了。
知道死因是分析醫院有沒有過錯的前提。所以大多數要尸檢。這個很多家屬不同意。
3)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個法律用語,意思是說,如果醫院確實有錯誤,患者也死亡了,還要看這個錯誤和死亡有沒有關系,有多大關系。比如說醫院態度不好,多收了1000塊錢,這個能死人嗎?因果關系判斷的難度極大,絕對需要鑒定解決,法官不懂,非醫生出身的律師也不懂。
4)在訴訟時效內。
在醫療官司中,法官有多重要?不很重要!
中國歷來是人情社會,辦什么事情都要找人,花錢。但是在訴訟中,主要因素不是花錢,而是證據。大概一個案件的勝敗80%取決于證據,花錢只能影響20%。
在醫療官司中,是不是賠錢由鑒定結論決定,法官說了不算。你可以在本站內找到很多醫療官司判決書,基本都是根據鑒定結論判案。凡是沒有鑒定的,或不按照鑒定判案的,我上訴都發回重審了。
在鑒定中,醫療事故鑒定偏向醫院;司法過錯鑒定偏向患者。所以,醫療官司是鑒定之斗。一般醫患雙方各申請偏向自己的鑒定。
在具體鑒定中,患者方要找內行醫生或醫生出身律師分析病歷,找到有證據的,醫院最主要的過錯所在。而不是患者家屬最生氣的問題。
患者方說話最關鍵的地方不是法庭上,而是鑒定中的書面陳述。要寫的非常專業,基本都是醫生圈內的術語。不要指望鑒定專家沒白天沒黑夜的給你分析病歷,而是要患者方研究好病歷,寫出6-7條醫院的主要問題,讓鑒定專家按照這個思路,有目的的,有重點的審查病歷,只要有1-2個問題得到專家認可,那你就贏了。
5、原告(指患方)的舉證責任
1)原告(患方)與被告(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系;
2)有損害后果。
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現在患者還要證明如下事項(這些原來由醫院承擔證明責任)
1)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2)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6、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途經
1)法院根據審理直接認定;
(因為醫療專業性很強,法官一般不愿意自己判斷醫療問題,就是判斷了大多也是錯誤的)
2)通過醫療事故鑒定;
(大多數案件,醫療事故鑒定袒護醫院,患者最好不做這個,而醫院一定要爭取做這個)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全國有不少患者認為醫院病歷造假而導致醫療事故做不成的情況。你知道,最后的結果是什么嗎?患者敗訴!!因為這個情況下,法院最后的判決書是這樣寫的:因為患者原因導致鑒定不成,患者不配合鑒定。最后敗訴。判決書還說,患者認為病歷造假,又拿不出證據證明造假。所以造假的懷疑被駁回,法院不采納這個意見。
病歷造假的問題普遍存在,只有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第一時間封存病歷,復印病歷才有可能部分的避免。如果病歷僅僅是個別文字涂改,那你要對醫學會說,你原則上認同病歷,但個別文字不認同。這樣爭取既能把鑒定進行下去,又讓最后的鑒定結論里認定醫院有病歷造假的現象。如果病歷涂改過多,鑒定專家可能這樣說,因為病歷涂改過多真實性不確定,我們專家無法進行鑒定,這樣因為醫院的毛病導致鑒定無法進行,法官有理由直接判決醫院敗訴了。
3)通過司法鑒定。
這個鑒定比較嚴格,對患者有利。遼寧的案件法院里候選范圍是:一般選一家北京的(大多數是北京的法源鑒定費9200元)和3家沈陽的(中國醫大,沈陽醫學院3200元,遼大4000元,遼寧中醫3200)
但是中國醫大一般不接受法院的因果關系鑒定委托。
判決書最后確定的數額是計算出來的。判決書不僅僅要確定是不是賠錢的問題,而且要通過鑒定確定賠償多少的問題。
所以鑒定中要確定醫院有多大責任。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一般說醫院有部分責任,或輕微責任,次要責任,一半責任,主要責任,很少說醫院全部責任。
在司法鑒定中,責任多大用參與度這個術語解決。
目前能鑒定參與度的司法鑒定機構基本都要上北京才能鑒定。而北京的司法鑒定一般比省級的司法鑒定更嚴格,對醫院最不利。所以,本人代理的案件大多爭取上北京。有個醫院的口頭語----上北京醫院全敗。(我因為工作的原因,時常看到北京的司法鑒定書,我真佩服人家的專業水平,欣賞他們嚴肅的科學作風,絕不袒護醫院的職業道德。當然北京的鑒定結論,特別是北京法源的鑒定書也絕不委屈醫院,他們的說理讓醫院也折服。)有些特殊困難的農民當事人去不起北京,只好在地方做司法鑒定。
第一次到司法鑒定機構辦事要注意幾個問題:
1)可能法官和你一起去預約,解決是不是受理的問題。雖然不主張賄賂法官,但是和法官出門的時候,要禮貌的照顧好法官的生活,提供方便。不要過多的談論案件,法官在鑒定階段忌諱這個。法官也要服從鑒定結論。和法官吃飯的時候多聊家常。給法官一個禮貌,文明,講理的印象。法官不愛出門,沈陽又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地方。你要體貼法官的心理。
2)帶上法官要求的資料。主要是病歷,CT片。如果你有律師的話帶上律師最好。還要帶上司法鑒定陳述書。這個東西最重要。因為醫療官司鑒定最重要,鑒定中患者要說的話,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這個書面的陳述書。鑒定機構在決定受理的時候,面對的是一大厚本的病歷。而你的陳述書簡明扼要的提出最關鍵的問題,受理的人一看就大致知道了爭議的焦點。
3)臨走的時候,要個鑒定機構的名片,廣告什么的。主要是留個聯系方式。
4)如果交的病歷是患者復印的,還要注意,正式鑒定的時候,要讓醫院帶完整的病歷原件。因為患者復印的病歷是不全的,醫院還有不給復印的保密部分。
5)司法鑒定的內容是醫院有沒有過錯,過錯和后果有沒有因果關系。但有的省內鑒定機構沒有能力鑒定因果關系有多大(術語叫參與度),所以要問問鑒定機構他們做不做參與度的鑒定。
如果不做,后患是,具體賠償比例法官決定---你相信法官嗎?一般的說,只有定性的鑒定結論賠償不多。鑒定書里要是這樣寫---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那法官就會和自己的上級請示,最后的判決一般是10-30%之間。如果鑒定結論直接說醫院負主要責任,那法官就按照70%判決了。
原則上說,司法鑒定機構和法官比較偏向患者,如果司法鑒定中心不愿意接受你的司法鑒定申請,你要問問理由,可能人家認為你的官司鑒定不上醫院有毛病,這個時候不要勉強鑒定,你和法官商量,換一家鑒定機構。地方的不受理,我們上北京啊。
鑒定結論出來后,你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解答問題。比如,他認為醫院的過錯有多嚴重,如果他不給你做參與度鑒定,但可以在法庭上發表點賠償比例的建議。如果你對鑒定結論中有的地方不滿意,正式的提意見的方式是讓他出庭接受詢問。而不是到鑒定所里大鬧。當然對鑒定專家提意見最好是專業律師,因為這些律師是醫生出身。
7、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病例部分造假的僅僅部分無效),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患者復印病歷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檢查在醫院所有簽字的東西都要復印,律師要嚴格審查,這個方面經常是律師進攻的最后絕招。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遠遠沒有患者家屬想的那么多。不要看新聞里說幾十萬的事情。一般死人了才5萬。有殘疾的才有精神損害賠償,每個殘疾等級5000元。不過每個法官有權在一定范圍能增減。如果你認為精神損失費判的太少而上訴,絕大多數都駁回而維持原判。
8、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9、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著原告直接喪失了勝訴權,即使醫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也可以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10、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1)法院的舉證通知書確定了舉證期限;
2)舉證一般在法院開庭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12、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來源找法網:http://china.findlaw.cn/
一、醫療事故及其分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護理規范,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分四級:一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
二、患者的權利
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自己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遺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
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封存的病歷資料
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四、什么是誤診
誤診是錯誤的診斷,表現為未能診斷、錯誤診斷、漏診。誤診并不一定都是醫療事故。
五、手術中常見的醫療過失
1、手術前對手術治療準備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驗和檢查,盲目開刀手術;
2、手術前對手術區的備皮不嚴格,造成手術后傷口的化膿感染;
3、手術前考慮不充分,未做輸血準備工作,造成手術中急需輸血時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
4、手術時劃錯手術部位開錯刀;
5、手術前麻醉失敗;
6、手術前未對患者做詳細的內科檢查,未排除手術禁忌癥。
六、什么是醫療過失責任程度?它與賠償金額的關系。
醫療過失責任程度,是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比重,是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考慮的因素之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規定醫療過失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司法實踐中通常借鑒法醫學的“損傷參與度”的分級標準來確定過錯方的責任程度。
損傷參與度分級標準是:第一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損傷所致,損傷參與度100%;第二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既往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損傷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75%;第三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兩者作用程度等同,損傷參與度50%;第四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結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25%;第五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由于疾病導致的結果,損傷作用可以排除,損傷參與度是 0%。
七、什么是行政調解、行政調解能否反悔?醫患雙方達成的醫療損害賠償協議是否可以反悔?
醫療事故行政調解是指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后,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愿合法原則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
行政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可以反悔。
醫患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屬于合同的一種,其效力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
八、醫療糾紛訴訟的時效
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患者(患者死亡的,為患者近親屬)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這里的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是否已經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九、患方在起訴前的準備工作
1、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簽訂聘請律師合同和授權委托書,并交納律師費;
2、向律師或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患方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包括身份證復印件,若患方死亡或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則需要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證及戶口本;
(2)病歷資料復印件,含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或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或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意見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
(3)患者或患者家屬的誤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工資及缺勤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清單。如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等級證明及殘疾用具費、喪葬費、傷殘或死亡的要提供患者實際撫養或贍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
十、醫療事故中患方要注意收集的證據材料
1、盡早復制客觀病歷材料,封存主觀性病歷材料;
2、及時要求進行尸檢,以查明患者的死因。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死亡的,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因此患者家屬應當擯棄封建迷信思想,及時要求尸檢,一旦因患者家屬拖延尸檢而影響死因判定的,患者家屬將承擔不利后果。
3、注意收集證人證言。
4、注意封存醫療事故有關的實物,如藥品、器具、血液等。
從法律的視角談談如何解決醫患關系中的醫療糾紛問題 論文2000字
從法律的視角談解決醫患關系中的醫療糾紛問題的論文如下:
立法環節。首先,應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醫患糾紛具有獨特的、專業的特點,完全可以制定一部專門法來規范。其次,應加強醫療事業立法。通過立法來規范醫療事業體制已經成為迫切之需。此外,還應不斷完善專家鑒定人員出庭制度和建立相關規范鑒定活動的法律。“鑒定”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扮演了非比尋常的作用,理應有公平、公正、公開的鑒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決“醫患糾紛”。
執法環節。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如何發揮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醫患糾紛”的特殊性決定了在實施過程中也有其獨特的要求。推行專門司法是重要的措施。與經濟類,知識產權類案件相比,醫患糾紛類訴訟同樣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損害的,公平的健康權和生命權遭到了損害,應該培養一批有一定的醫學素養,又有能力從事審判工作的專門的司法人員,或者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吸收相關醫療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此外,還應縮短訴訟時間。
法制教育。醫患糾紛存在問題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層次上,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態度上存在問題。醫務人員不了解法,沒有嚴謹的法律意識,在醫患糾紛出現的早期不按規定程序處理,采取隱瞞事實,篡改原始資料等方式,試圖撇清關系,逃避責任。而患者市場漠視法律,在與醫方產生一定矛盾的時候采取暴力、毆打、辱罵、威脅醫務人員的方法來試圖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守法主體普遍缺失法律意識的時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沒有了施展的余地。誠然,自古以來長期形成的以德治國,以人治國的思想根深蒂固,影響了法制教育的過程。只有當人們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時候,理想的法治國家才能實現,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務就是培養人們的法律意識,形成法制觀念。
醫患糾紛的出現不是偶然的,有其獨特的原因,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應該理性分析原因,尋求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法,這樣才能創造良好的醫療環境,保護自身的生命健康權。
朱梅芳?
醫療糾紛和醫患關系的論文哪個好寫 8000字以上的 都從哪些方面寫
醫患糾紛好寫。。。 當然是從醫療事故上面寫了。。
我們遇到的是同樣的問題。要涉及法學。
以醫患關系為話題寫一篇600字作文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醫院才能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并為自身發展創造和諧有利的條件,才能和諧的向前`
從哈爾濱天價醫療費案到深圳醫務人員戴著頭盔上班,到北京一男子拒絕簽字致產婦死亡的醫療糾紛案,再到西安8名新生兒死亡案,近些年來發生的多起轟動全國的醫療事件觸目驚心。據中國醫師協會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七成半的醫師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沒得到保護,有六成多醫師認為執業環境較差或極為惡劣。近3年,平均每家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案66起,患者打砸醫院事件5起,打傷醫師5人,單起醫療糾紛最高賠償300萬元。如何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受到媒體的普遍關注。
在社會大背景下,導致醫患矛盾的因素有很多,涉及醫療體制、法制環境、媒體輿論、醫務人員與患者個體等多個層面。黨的十七大報告把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作為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內容,強調要不斷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努力建立新型、和諧的醫患關系。那么,作為醫患間的一個“重要橋梁”,新聞媒體又該如何擔當起自己的社會責任呢?筆者認為面對我國當前突出的醫患矛盾,媒體應當充分發揮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的職責,以負責、公正、客觀的態度做好報道,既要多挖掘正面的醫者形象,多唱“和聲”,又要在輿論監督中有選擇地曝光一些不良現象,在不丑化行業形象的前提下,推動醫德醫風建設,促進醫患在交流中形成共識,從而引導醫患關系朝著和諧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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